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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20**]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局对审价中介机构受委托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业务进行考核管理。具体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一般管理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法权益,对出具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职业道德原则:审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六条专业胜任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具乙级以上资质,有从事大中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相关业绩;审价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熟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七条质量控制复核原则: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实行质量复核考核体系,主要采用两种形式:1、日常考核。由财政局经建处对审价中介机构完成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并综*考核审价中介机构的日常工作质量、效率、工作能力以及被审核单位的反映。2、抽查复审。对*同期内的已评审项目组织复审。由财政局经建处在省内确定具有甲级质资的审价中介机构或会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成立审价质量考核小组,对审核结论、工作底稿、审核报告和审价人员执业行为及廉政情况,进行全面质量考核。
第八条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审价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对审价中价机构的审查报告如有争议,应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九条回避原则:审价人员因近亲属关系,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第十条保守秘密原则:审价中介机构应要求审价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三章审价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价中介机构的确定,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审价中介机构的确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项目独立招标和分年度打包招标两种方式。
1、分项目独立招标是指针对特定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招标选取审价中介机构的方式。
2、分年度打包招标是指每二年招标一次,选取若干个审价中介机构,在*同期限内,综*考虑入选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配置、社会业绩、执业质量等因素统筹安排项目审价任务的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参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价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批准的乙级以上审价执业资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技术人员配备充分且结构*理。
凡符*资质条件的审价中介机构都可以按招标公告的要求以投标人的身份参与项目审价业务投标。
第十二条审价中价机构中标后,须与**市财政局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同,自觉接受*同的规定和约束。
第四章业务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审价中介机构接受财政局委托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决算;工程竣工决算等。
第十四条审价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年第149号令)和《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1**5号)有关规定,项目工程造价成果复审误差率不得超过2%。
第十五条业务考核管理实行百分制,以审价业务执行和审价业务质量为考核内容,对审价中介机构进行业务考核。
第十六条百分制是指对审价业务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每项考核内容均规定相应的分值,按考核结果分项评分,表1、表2各50,满分100。
第十七条审价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填写考核表1。以项目复审情况为依据对审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八条财政局经建处负责填写考核表2。对审价中介机构日常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对审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审核项目,按*同年度项目平均核减率进行考评加分。
第十九条表1、表2按分项考核结果累计分值,两表累计分*计得出最终考核分数,作为审价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定的依据。考核结果在**市财政局存档备案,在以后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价中介机构政府招标采购中,作为业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对考核名次居前4名的,直接入围下一期分年度打包的审价中介机构。鼓励*同期内业绩优良者,保证财政评审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复审误差率超过2%的审价中介机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核项目的复审误差率超过2%,该项目工程审核费中甲方支付的部分予以免除,并取消该审价中介机构两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参与权,情节严重违反法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价中介机构及审价人员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故意提供虚假的工作底稿,给审核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经确认后,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审价中介机构及审价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审项目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馈赠或参加不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一切活动,违规者一经查实后,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价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