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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贫困学生“两免一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6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范围和对象
享受“两免一补”资助范围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一)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以县为主组织实施,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由市本级及三县根据本区域内享受寄宿制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数、补助标准和各自应承担的比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教育部门接受的捐赠;
(三)动员社会各界献爱心等;
第三条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学生一年实际在校天数,一般按239天据实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天补助1元,资金筹措困难的,可先按每生每天0.5元补助。市级将按各县实际发放标准补助50%。
第四条补助对象申报、审核、公示程序
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寄宿制贫困家庭学生,应与“两免”同时申报、同时审核、同时公示,各县要严格执行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补助资金拨付
(一)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县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各学校上报的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费相关审核材料,填写《合肥市农村中小学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费统计表》,审核无误后分别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经市教育、财政部门审定后的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三)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拨款后1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审定的享受补助生活费的学生数和学生名单,将资金分学期打入各学生家长的补贴农民资金卡中。对于是孤儿的学生,则直接打入其监护人帐户,并注明是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六条补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各县要加强对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补助资金是否按时拨付到位,是否真正落实到符合规定的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手中,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套取资金、挪用以及拒不落实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相应削减该县有关教育专项经费。
第七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