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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实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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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实施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干部管理长效机制,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加快发展、奋力崛起、勇当先锋”的伟大实践,不断增强干事创业的激情,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市财政局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以及所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以及所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市管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中共**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实施干部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试行)(合发[2005]2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主要是指本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其管辖、岗位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教育为主、奖惩分明的原则;

(四)客观公正、规范运作的原则;

(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责必究的原则;

(六)处罚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法律政策依据主要是《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实行干部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

第六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要求:

(一)机关作风实现新转变。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窗口)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需公开的一律公开,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全体工作人员的作风要有明显的改善。

(二)宗旨观念得到新增强。全体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公仆意识要有明显的增强,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有较大改进,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干部队伍呈现新气象。全体工作人员要立足本职,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不断增强,能力明显提高,干部队伍呈现出蓬勃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风正、心齐、气顺、劲足的良好氛围日益浓厚。

(四)环境优化开创新局面。广大干部职工发展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省会意识进一步增强,为**的改革发展出力、献策、贡献力量。在财政行政行为(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重点内容:

(一)违反规定程序审核、批复或者调整市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市级部门预算,拨付财政资金,擅自下达财政预算指标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的;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受理、许可条件不予受理、许可的,或者不符合受理、许可条件予以受理、许可的;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公示、收费、期限、听证等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减、免、退税的;

(六)违反规定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中的具体商务活动的;

(七)违反财政行政执法程序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

(八)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违反规定发放或使用罚没票据、收费票据的;违反规定收费、征收基金的;

(九)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

(十)擅自委托或指派有关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执法的;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一)不认真履行局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等九项制度规定,违反局“七个不准”、“八条禁令”,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影响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三)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义务,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拒不执行、拖延不办、贯彻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程序,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导致决策失误的;

(十五)不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违反干部工作程序,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六)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信用建设规定,在财政管理中违背诚信原则,有欺诈、胁迫等行为,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十七)对行政管理、服务相对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招商、安商、亲商、富商各项政策无法落实的;不履行检查许可,对涉企进行各种检查及查封财产、账目,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举办收费的各类培训班,或者借会议、培训、年检、换证、检查、评比等名义,巧立名目,自定项目,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导致投资者、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反映强烈的;

(十九)宗旨观念淡薄,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闻不问,或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十)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侵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加管理、服务相对人办事成本,导致群众不满意的;

(二十一)因主观不努力,导致个人在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自身素养等方面,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二十二)对重大信访事件不及时报告,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三)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问题不予重视,未采取措施认真解决,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重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十四)经组织认定,其他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八条财政工作人员发生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因工作人员个人的过错,由该过错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二)行政行为意见经单位各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有过错的,由各级负责人和直接承办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工作人员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应由该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行政行为意见经相关处室会签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有过错的,应由直接承办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处室的负责人、会签处室经办人员及其负责人、以及签字批准的局领导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直接承办的工作人员、会签处室经办人员及其所在处室的负责人不承担责任。

(四)涉及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后做出的行政行为有过错的,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正确意见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执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指令而导致过错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承办的工作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六)违反规定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导致过错的,由指派人承担责任。

(七)因执行上级机关命令、决定而导致过错的,本级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财政工作人员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的;

(二)主动配合查处工作的;

(三)因过失造成过错且情节、后果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行为过错责任的。

第十条财政工作人员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四)过错发生后,隐瞒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五)妨碍案件查处工作的;

(六)同时犯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七)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八)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财政工作人员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追究:

(一)酌情扣发年终绩效奖励。对过错责任较轻者,可按10%至50%扣发年终绩效奖励;过错较大的全部扣除。

(二)责令检查、改正。对应予追究责任的,视情形由过错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局监察室、人事处督导其改正过错。

(三)谈话、告诫。对应予追究责任的,视情形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四)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对应予追究责任的,视情追偿全部或部分由国家预先承担的赔偿费用。

(五)内部通报批评。对应予追究责任的,或受到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在诫勉谈话后,仍无改进,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在局内给予通报批评。

(六)暂缓提拔。对应予追究责任的,或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2年内不予提拔使用。

(七)调整工作岗位。对应予追究责任的,或受到有关处理后仍无明显改进或继续造成不良影响的,可按照“先免职、后甄别,先停职、后查处,先换岗、后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

(八)降职使用。对应予追究责任的,视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正职降为副职、上级职务降为下级职务、领导干部降为一般干部”的处理。

(九)免职、辞退。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处理,聘用人员则予以辞退,其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以上九种形式,为干部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财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和实施程序:

(一)发现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财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监察室提出申请;财政局内部也可通过对干部考察、考核、民主评议、群众监督以及设立意见箱、电子信箱、举报电话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干部思想、工作和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核实情况。局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在收到追究行政行为过错责任的申请或者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听取群众意见,并征询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了解事实真相,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市财政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税政条法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发现财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执法)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决定追究或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三)研究认定。局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据机关办事程序和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形成后,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及其所在部门。对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考。调查核实材料、处理决定要存入被处理人档案。

(四)申诉复核。财政工作人员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监察室申请复查,监察室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