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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对社区卫生经费的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78)号和**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政[20**]2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区内符**区域卫生规划,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章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的来源
根据**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政[20**]23)号文件规定,按照社区人口每人5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其来源为:
(一)区级财政根据本地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任务,按照每人3元的补助标准安排社区卫生专项经费。
(二)市级财政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以及本区域户籍实际登记服务人口数,按照每人2元的补助标准安排社区卫生专项配套经费。
第四条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按照“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的社区卫生管理原则,其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区级经费用于保证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全面开展;
(二)市级经费主要用于政府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培训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配套及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以奖代补。
(三)对于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社区服务,各级财政根据其承担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按照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章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拨付
第五条财政补助的社区卫生经费应严格按照社区公共卫生确定的项目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级配套及以奖代补资金应该用于改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条件,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第六条区级社区卫生经费的拨付,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考核制度,按照社区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的质量拨款,使经费和任务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条市级社区卫生经费的拨付,由市级卫生部门在每年的10月底前,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各区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卫生部门另行制定),在区级经费到位的情况下,市财政依据考核结果,在年度预算安排的社区卫生配套经费总量内下拨补助资金。
第八条社区卫生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对财政补助的社区卫生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各级财政、卫生部门的检查工作,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一条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补助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