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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开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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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开发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规范项目评估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及科学合理性的审查和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评估的基础。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是项目立项前的法定程序。经评估确定可行的项目,才能取得立项资格。招标投标不能代替项目评估。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管理。需要组织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委托农业综合开发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据实评估,按理论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

第六条凡属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和科技示范项目,以及部门项目和其他专项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评估。评估权限

第七条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的项目包括:

1.土地治理项目:新增开发区(县、市)项目;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

2.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科技示范项目:含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现代化示范项目;

4.其他项目。

第八条除第七条规定和有关法规明确应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的项目外,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评估。省级农发办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地(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第九条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的项目,省级农发办在申报项目时,应附送专家的初步论证意见。

第十条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并组织实施。同一项目不得逐级进行评估。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主要采取专家组评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其中部分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

专家组评议是指聘用不同专业专家,共同对项目进行评议,形成专家组评议意见。专家组评议实行组长领导下的专家负责制。

现场答辩是指对专家组评议存在疑问和争议的项目,组织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共同参加的现场问答。

实地考察是指对专家组评议认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经济基本可行或存在某些疑问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核实。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从农发办的专家库中挑选确定。专家必须具有高度负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保证项目评估的客观、公正。承担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不能参与本项目的评估工作。

专家聘用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专家组人员组成要结构合理,应由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占专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根据项目评估的权限,以文件形式,向评审机构下发委托评估通知书或出具委托评估函。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根据评估项目的需要,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

第十七条专家评议。每位专家对评估项目相关的专业部分进行独立审阅,写出个人意见并签名。每个专业确保有2名相同专业专家阅评。

第十八条专家组评议。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专家组对评估项目进行集体评议,取得—致意见后、形成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九条现场答辩。主持现场答辩的专家组,由参加评估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农发办和评审机构的人员可旁听答辩,进行现场咨询。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专家组根据项目评议情况和现场答辩情况,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办确定。考察组人员由相关专家、农发办系统工作人员和评审机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考察报告。考察组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提交项目评估考察报告。

第二十三条专家组评估报告和实地评估考察报告均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评估报告和考察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农发办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评估的农发办报送评估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评估工作时,应及时向委托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巾请。

第二十五条上述评估程序,省级农发办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三类项目均应评估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3.项目的财务评价;

4.项目技术的可行性;

5.项目的效益情况;

6.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7.项目的建后管扩;

8.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增加评估的内容.:

1.项目区的基本概况;

2.项目区的主要制约因素;

3.开发治理的目标、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多种经营项目增加评估的内容:

1.企业资信情况;

2.产品的市场状况和前景;

3.项目的生产建设条件;

4.项目采用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5.项目运行机制:

6.项日实施后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第二十九条科技示范项目增加评估的内容:

1.企业资信情况;

2.技术依托单位的资质;

3.引进专利技术和优良品种的适用性(成果鉴定材料或获奖证书等);

4.引进专有技术评价;

5.项目的运行机制;

6.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第三十条上述项目评估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农发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的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评估工作;

2.确定农业综合开发评估项目,提出评估的具体要求;

3.提供符合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前7天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评审机构;

4.对委托评估项目的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5.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项目评估任务的单位支付评估费用。项目评估论证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机构的职责:

1.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负责向专家提供评估工作必备的文件资料,并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3。按时完成评估工作,汇总评估情况、提交评估报告、总结评估工作。

4.建立规范的评估资料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项目评估的全过程。

5.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和重复收费。

6.项目评估工作结束后,将评估项目的全部资料(原件)交付委托单位。

7.对经评估立项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后评价。

8.对评估项目资料(复印件)进行归档保存,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各级农发办及评审机构要维护评估工作的严肃性,绝不允许授意或左右专家的评审意见;参与项目评估的专家因提供不真实的评估结论,致使选项不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二年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评审机构提供的技术经济可行的项目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土地治理项目三年,多种经营项目一年,科技示范项目二年。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农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