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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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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建设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文明单位是由党委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上级部门评先树优的先决条件。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系本省境内经济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基层组织的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集体、私营、合资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中直机关驻我省的单位。大型企业集团下属的二级机构,林业局所属的林场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独立单位对待。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居委会等参加单位内部的创建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从提高干部群众的整体素质出发,做到两个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注重社会效益。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把各自开展的专项创建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单位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开展有特色的创建活动;要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力戒形式主义。

第五条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要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为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提供人员、设施、经费等必要条件,把创建活动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和单位财务计划,及时拨划,专款专用。

二、条件

第七条文明单位必备条件的具体内容是:

(一)坚持高举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融于实际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两个文明有机结合,一体化管理,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二)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有效载体,摆上领导重要日程;成立文明单位建设领导小组,有具体办事部门,领导小组每季研究一次创建工作;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制定体现两个文明有机结合的科学规划和具体措施;发动职工积极参与争做文明职工、文明市民,争创文明班组、文明车间、文明家庭等基础创建活动;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能开展经常性的突出行业特色的创建活动,效果明显。

(三)领导班子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决策科学民主,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主要领导思想解放,大胆改革,谦虚谨慎,勇于创新;班子成员务实高效,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关心群众疾苦,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突破高寒禁区精神,深入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结在培育共同理想、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等方面的典型,用身边的好人好事教育群众,在深化改革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中,顾大局、识大体,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干部职工的素质明显提高。

(五)经营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逐步完善道德规范,建立平等、团结、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树立讲道德、守信誉、风气正的良好的社会形象;形成文明礼貌、敬老爱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道德风尚。

(六)教育、科技、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结合实际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成人教育、业余教育、技术练兵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

(七)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树文明新风,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效制止婚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活动;职工业余文体生活丰富多彩,寓教于乐,寓教于活动之中,陶冶人们的情操。

(八)坚持开展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办事。群众民主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晚婚率、晚育率、独生子女率达到标准,无计划外生育,没有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等问题,无重大刑事案件。开展综合治理,对两劳释放人员和重点人的教育工作成效显著,治安状况、生产生活程序良好。

(九)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当地的卫生管理制度,“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得到有效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因地制宜地绿化、美化环境,无私建滥建,无滥采滥伐,无违法占地等问题;劳动保护设施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职工福利事业不断发展,每年有计划地办几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好事、实事。

(十)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注意引进和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科学管理。生产经营性单位能主动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能面向服务对象,强化内部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第八条文明单位要利用各自优势,抓好军警共建及工农、街企、厂校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积极参与当地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相关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尊师重教、抢险救灾、扶贫济困、兴办公益事业等方面走在前列,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先进示范作用。

三、命名

第九条申报文明单位要在正式申报前三个月,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发动本单位群众认真自评、自查。各级文明委在向上级正式推荐或命名文明单位之前,有条件的要利用新闻媒体将拟推荐、命名单位向社会公开,认真征求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环保、爱卫、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这些单位所在地群众和服务对象的反映,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以保证命名质量。

第十条农垦、森工、哈铁和省直机关、省高校文明委要主动加强与市(地)、县的联系,推荐省级文明单位或命名本系统文明单位时,应当首先征求被推荐单位机关所在市、县的意见。

第十一条各级文明单位实行晋档升级预报制度,推荐文明单位(标兵)要在命名年度前一年的年底,把拟推荐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文明办。

第十二条对破格申报的单位要从严掌握。创建活动规范,成效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可以破格申报,一般破格只跃一个档次。

四、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负起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管理责任,及时指导基层单位制定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规划或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定期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建设的示范性经验,树立有行业特色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文明单位共建联建活动;对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帮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文明单位要自觉加强自我管理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地以上文明单位(标兵)要认真填报“年度报告表”,并于次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其管理部门。不按时填报和报告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命名满四年时,没有重新申报的资格。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档次的文明单位牌匾,其它级别的同类荣誉牌匾放在荣誉室里。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和文明单位命名满四年未被重新命名的,其荣誉牌匾不得再悬挂,由管理部门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各系统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要以文明单位建设为基础,突出“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的主题,狠抓文明窗口建设,促进本系统文明程度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七条各级文明办要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把文明单位的申报审批表、年度报告表、主要事迹材料、文明单位变化情况、有关部门意见反映等基础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有序。各级文明单位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创建活动档案,把创建规划,基础创建活动的评选条件、考核办法、奖惩结果、先进典型、重大活动纪实等资料,以文字或图片、音像等形式认真收集,科学归档,便于查阅。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时,按以下原则掌握:两个以上单位合并,可保留其主体单位的荣誉称号,由原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如其主体单位不是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档次较低,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按其合并单位中荣誉最高的级别申报。分解了的文明单位,其主体单位可申报继承原荣誉称号,由原命名机关及时予以考核认定;分离出来的单位,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申报原级别文明单位。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各级文明奖牌设计要庄重,尺寸要规范:省级高50公分,宽70公分;市(地)级和系统级高40公分,宽60公分;县(市)区级高35公分,宽55公分。质地选材可依据各自的经济状况自定。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应在命名当年兑现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对象应包含本年度离退休的职工。奖金数额用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不含各种补贴)衡量,限额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不超过120%,省级文明单位以下各档次按10%递减。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范围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奖励金额不超过职工奖金的一倍。党政机关、学校和其它事业单位的奖励费用可以从本单位经费包干节余或其它收入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文明单位出现严重问题需要处理的,该单位主管领导要在两周内将发生的问题上报所在市地县或系统文明办,问题复杂的可先报情况,待查清后详报。对县(区)级文明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做出处理;对市(地、系统)和省级文明单位,在六个月内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命名满四年,经过重新申报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一般可按下一档文明单位,经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原级别文明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级文明办要加强自身建设,为基层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服务。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减轻基层负担。参加文明单位活动服务。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人员要树立良好形象,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游山玩水,不接受礼品,礼金、不搞礼节性迎送,对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受检查单位有支持、监督的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