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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淤地工程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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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淤地工程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防洪保安能力和拦泥淤地效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黄土高原地区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投资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缓洪、灌溉、发展生产为目的而修筑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第三条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和《*省黄河流域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为指导,坚持维修加固与新建并重的方针,以小流域为单元,合理安排实施。

第四条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坚持谁修建、谁受益、谁管护和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水利部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有淤地坝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要成立由县(市)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淤地坝工程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协调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个户、联户、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加固与新建淤地坝,经营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继承、转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淤地坝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对在淤地坝建设、管护、防洪抢险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九条淤地坝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

前期工作实行合同管理,由建设单位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全省淤地坝建设总体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全省淤地坝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建设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淤地坝建设规划要与当地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防洪规划、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移民等工程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淤地坝建设一般以小流域为单元编制坝系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黄河水利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单项工程初步设计。

对未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项工程建设,可直接进行单项工程初步设计,但设计必须考虑其与上下游坝的关系。

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和审批。

第十三条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淤地坝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执行国家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上一阶段的批复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前期工作经费根据有关定额标准,列入淤地坝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编制费用在淤地坝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设计未经批准的淤地坝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设计已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前,需提供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政府出具的受益区群众投劳承诺书和当地县政府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益区群众投劳承诺书,同时由县政府出具对地方自筹资金的承诺书。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工程建成后管护责任的文件。

第三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淤地坝工程年度建议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规模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后,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

第十七条工程优先安排地方资金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单位明确、管护责任到位及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市)。

第十八条申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单项建设工程的批复文件;

2、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承诺文件,以及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文件;

4、具备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淤地坝工程由中央、地方、群众共同投资或投工建设。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建设资金应统一在各项目地区水利部门实行报帐制。

工程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经审批下达后,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淤地坝建设引起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其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淤地坝工程要落实项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淤地坝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大型淤地坝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

淤地坝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淤地坝工程建设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前和工程竣工自验后,对工程概况和工程竣工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淤地坝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应选择典型淤地坝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有相应的监测资质。

第二十六条淤地坝工程要做好各阶段的建档立卡工作。

施工中要积极推进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机具、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科技含量。

第二十七条淤地坝建设防汛工作应纳入当地县级防汛管理体系,服从县级及以上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调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落实责任。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做好防洪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第二十八条淤地坝建设实行季报和年报逐级报送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季度工程建设进度,每年12月上旬报送本年度工程建设情况及工作总结。

第五章工程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省淤地坝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与落实、“三项制度”的落实、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条淤地坝工程竣工后,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由原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要在建设单位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批复文件一致。

第三十二条淤地坝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2、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3、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具有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4、工程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自验报告及工程档案资料齐全;

5、工程产权归属、运行利用方式、大型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和维护等责任落实。

6、工程建设中实行建设公示制度,管护责任主体落实。

第三十三条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验收合格的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完成后进行复验。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后及时将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备案。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县(市)按照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订并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行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工程经营使用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程建成后,由县政府落实管护责任。骨干坝的运行管理原则上由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淤地坝运行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服从县级及以上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防洪抢险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护责任主体作好淤地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对病险淤地坝可能危及下游村镇、厂矿和重要建筑物安全的,要逐一制定“防、抢、撤”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七条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包括大坝、配套建筑物及其周边100米的范围,库区及其周边20米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在淤地坝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2、超越坝顶通行能力,行驶机动车辆。

3、在坝坡、坝顶和坝肩开垦种植或修建其它建筑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