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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开采,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石膏开采矿山企业。
第三条石膏矿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双基”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机械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
第四条石膏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安全活动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职业危害预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上下井人员登记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第五条石膏矿山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石膏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六条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职(以下简称分管副职)应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分管矿井安全、生产和机电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主管技术工作。对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经主要负责人审定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分管副职组织实施。
第七条石膏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石膏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机构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石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条严格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石膏矿山企业每月要由总工程师主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帐、档案。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跟踪管理制度,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全部落实。
第十一条石膏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矿山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第十二条石膏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三条新建石膏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第十四条石膏矿山企业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石膏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第十五条石膏矿山企业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严禁酒后和携带烟火下井。
第十六条安装下井考勤系统,并创造条件逐步安装井下定位系统,
第十七条石膏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每吨提取2元作为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应专户储存,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石膏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防止事故蔓延。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应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并落实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第二章开拓开采
第十九条石膏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安全预评价、开采设计和投产前的验收评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矿山投产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井口位置应保证其构筑物不受地表塌陷、滑坡、山洪暴发和雪崩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每个生产矿井应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第二十二条有轨运输的水平运输巷道和斜巷中,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行人的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不小于0.7m,斜巷严禁行车时行人。
第二十三条采区(中段)开采施工设计由石膏矿山企业负责组织编制,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地质、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进行会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巷道贯通、过断层等工程施工前应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由技术人员编制,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并审查批准。
贯通巷道,当两个工作面相距20m时,应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一工作面施工。
竖井、斜巷、平巷、天井、溜井掘进及支护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报废的井巷的入口,应及时填实或浇注钢筋混凝土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二十七条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第二十八条所有施工工程,都应依据设计和作业规程,按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并有记录备查。
第二十九条根据石膏矿床的矿体形态、厚度及倾角等赋存要素,选择适当的采矿方法。第三十条矿床开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根据矿体的厚度、倾角、围岩条件等因素确定采场结构;矿体倾角在20°以上的,应尽量留设连续矿柱;留间断式矿柱的,间断矿柱的规格尺寸应适当加大。矿床顶、底板围岩整体性和强度低于矿体的,开采时须留设一定厚度的石膏矿层做顶、底板的护顶层、护底层,维持采场地压平衡。
复层开采的,层间距必须确保25米以上,且上下矿柱应对应;盘区与盘区之间,应留连续隔离矿柱;矿界之间留好足够的隔离矿柱;井下运输大巷应留20米宽的隔离矿柱;地表允许冒落的,按设计要求及时冒落,防止大面积悬顶,确保开采安全;矿房高度不应超过10米,盘区后退式回采。
1、用房柱式采矿法开采薄矿体(2.0m-5.0m)时:
——地表允许塌陷,采空区冒落后地表水体、含水层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不能大量进入采场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0.8—1.0m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0.5m厚度的护底层,间断矿柱不小于3×3m,盘区、采区间留设宽15—20m的连续隔离矿带;
——地表不允许塌陷,3米厚及以下的石膏层不能开采。保安矿柱不小于设计规定。开采过程中,地表水体、含水层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进入采场可能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1.0—1.5m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1.0m厚度的石膏护底层,盘区、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15—20m的隔离矿带。
2、用房柱式采矿法开采中厚矿体(5.0—15.0m)时:
——地表允许塌陷,采空区冒落后地表水体、含水层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不能大量进入采场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1.5—2.0m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0.5-1.0m厚度的石膏护底层,间断矿柱不小于6×6m,盘区、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20—30m的隔离矿带;
——地表不允许塌陷,开采过程中,地表水体、含水层水通过断层或冒落裂隙进入采场可能形成灾害的矿井,矿床开采时,顶板须留设不小于1.5—2.0m厚度的石膏护顶层,底板须留设不小于1.0m厚度的石膏护底层,保安矿柱不小于设计规定。盘区、采区间留设宽不小于20—30m的隔离矿带。
第三十一条使用房柱式崩落采矿法开采矿体时,采场结构要素参照房柱式采矿法,并依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地表允许塌陷,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方法安全可靠。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及时放顶,严禁形成大面积悬空顶,以免突然冒落产生冲击地压。
第三十二条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三十三条采区回采应沿走向由中央向两侧推进或自一侧向另一侧推进,不宜采用两侧向中央推进,避免地压集中。
第三十四条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处理前应设警戒,安排专人监护,不许任何人进入;
处理时,应先观察四周情况,选择适当位置,用足够长的撬棍处理,撬棍和地面夹角不大于60°;
人力不能处理时,应根据离合情况布置炮眼,用爆破方法清除,防止破顶、片帮。
第三十五条逐步应用机械采装、运输,减少作业人数,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安全系数。
第三十六条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第三十七条矿界、断层、矿体露头应留设不少于30-40m的保护矿柱。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规定保留的矿柱,在保留期限内不得回采或破坏。
第三十八条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第三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时间、任务和职责权限等。下井带班人员要切实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应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应少于4次。
第四十条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应满足安全开采的需要,正在使用的测量基点,任何人不得擅自迁移和损坏。井下重要巷道和分层开采的回采面,应采用经纬仪实施测量,保证测量精度要求,及时进行填图。
第四十一条矿山企业应每年至少填绘一次符合实际的图纸资料。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每月至少填绘一次符合实际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第三章采空区监控治理
第四十二条对存有采空区的矿井,应按照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积极处理、逐步消除”的总体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治理措施,引进科学的监测管理手段,逐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四条石膏矿山企业应加强对采空区的管理,对存有大面积采空区的石膏矿山企业,应设立采空区安全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健全采空区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建立检查记录台账并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石膏矿山应有符合矿井现场实际的井上下对照图,将有关矿山位置、采空区分布、地面建筑物和村庄等情况标注在图纸上,并根据采矿、掘进及采空区变化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填图,及时掌握采空区动态情况,每年将新绘制的井上下对照图上报主管和安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对现存的采空区,由市、县(市、区)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采空区安全稳定论证,具备放顶条件的,企业要制定放顶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市安监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强制性放顶。
对不具备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采空区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采空区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采空区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定期对采空区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报总工程师审查并签字。每周由总工程师带领有关技术人员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会诊性检查,每月由主管矿长带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采空区进行一次会诊性检查。建立、健全采空区监控管理台帐、档案。
第四十七条采空区监测应遵循以下规定:
——采空区地压监测应制定专门监测方案,明确专人、定点、定时进行全面监测,并按规定上报有关监测数据和图表;
——具有真实反映井下采空区详情的现状图和井上下对照图,并标明地表附着物(道路、桥涵、房屋、水塘、河流等重要设施);
——各监测点要布置合理,做到有代表性、全面性和科学性,每500㎡至少应布置一处监测点;
——有条件的矿山可以在地面设置观测点,观测地表沉降变化。井下地压变化特别明显、人员不宜进入或无安全保障的地点可以设置远距位移观测点,进行位移观测;
——采空区监测逐步推行电子自动化监测(即岩音监测、自动报警仪和电子视频监测系统),实行全天候、全自动监测;
——监测设备应进行定期校验,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监测人员要定时按规定采集有关监测数据,做好记录和初步分析并上报有关部门;
——监测人员下井实施监测时,至少2人同时进入,携带良好的手持照明,分别负责数据采集和监护工作。
——现场监测时,一般采用听、看、量、记等多种方法进行;
——监测部位除底板鼓起、矿柱开裂、顶板下沉外,重点观测夹层泥岩的“吐出”以及矿柱片帮情况;
——地压活动频繁期,矿井应采取避让措施或停产避险;
——监测人员发现突变情况,有权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所有监测活动应确保监测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十八条采空区放顶应遵守以下规定:
——地表允许塌陷;
——预冒区域无导水断层、地表无大的水体(河流、水塘);
——矿体上部围岩具有较好的隔水性;
——采空区地压有一定显现(如底板鼓起、矿柱开裂等),但能够保证施工安全;
——《采空区放顶施工方案》应包括:该采空区现状描述、周遍隔离情况、有关地质水文情况、上覆岩层情况、冒落面积、爆破设计、劳动组织和教育培训以及安全措施等,方案完成后须经有关行业部门批准;
——放顶工作要由专业队伍施工,制定切实的安全措施,周密安排、精心操作、严格管理,确保施工的安全和放顶效果;
——采取周边切顶等措施控制冒落面积,尽量减少冒落造成地压冲击危害或拉动、波及相临区域;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检查炮孔质量(行距、排距、深度、角度)及联线质量,确保大爆破效果;
——放顶所用涉爆物品和联接线应使用正规厂家质量可靠的产品,使用前要做质量检查或试验;
——施工期间应组织专人对该施工区域和周边区域进行全天候地压监测,地压变化情况异常时立即停止施工,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工;
——采空区放顶施工之前,对该采空区及周边区域和第二安全通道,应做好必要安全支护,危石、危顶要及时处理。做到临时疏散道路畅通。
第四十九条充填采空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对于冒落可能造成灾害或损失严重的采空区(如主要道路、河流、建筑物、工业广场、水体下沉等)不允许塌落,普通支护又达不到安全保障,应进行充填支护;
——制定切实可行的充填方案,确定充填位置、面积、方法、时间和安全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后组织施工;
——应使用专门的、经过培训的施工队,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充填支护效果;
——充填物料的取得,既安全又便捷施工,井下取料充填时,确保取料地点安全,禁止出现新的危险点。
第五十条封闭采空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对已形成的不宜充填或放顶且冒落可能性不大的采空区,应进行封闭;
——企业编制《采空区封闭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了;
——所有封闭工程在起到安全隔离(隔人、阻水、防气)的同时还应起到防止冒落产生冲击波可能造成的危害作用;
——封闭墙应设置两道,每道厚度为不低于2m的钢筋混凝土墙,嵌入顶、底板和两帮深度不小于0.5m,两墙间隔不小于4-6m,中间物料充满填实。
第四章运输、提升和空压机
第五十一条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lOOmm。
第五十二条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l0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第五十三条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第五十四条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
第五十五条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运送物料时列车制动距离应不超过40m;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
第五十六条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0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第五十七条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3m;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
第五十八条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
——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配料均匀的碎石路面;
——不应熄火下滑,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第五十九条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50mm。
第六十条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第六十一条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用矿车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不大于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不大于5m/s。
第六十二条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若无防坠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批准。用于提升人员及物料的罐笼,应符合GB16542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第六十四条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每人在罐笼内的有效面积不得小于0.2平方米。
第六十五条竖井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容器和平衡锤,应沿罐道运行。
——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平衡锤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平衡锤和罐笼用的钢丝绳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第六十六条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罐道,每侧应不超过l0mm;
——钢丝绳罐道,导向器内径应比罐道绳直径大2~5mm;
——型钢罐道不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不应超过5mm;
——型钢罐道采用滚轮罐耳时,滑动导向槽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六十七条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均应予以更换:
——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mm;
——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钢罐道和容器导向槽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l0mm;
——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mm;
——型钢罐道任一侧壁厚磨损超过原厚度的50%。
第六十八条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规程要求。
罐道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28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mm。
第六十九条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根罐道绳最小刚性系数应不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应相差5%~10%,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井底应设罐道钢丝绳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窝最高水面的距离,应不小1.5m。
从井底车场轨面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面的垂高应不小于过卷高度,在此范围内不应有积水。
第七十条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罐道钢丝绳。采用钢丝绳罐道的罐笼单绳提升系统,两根主提升钢丝绳应采用不旋转钢丝绳。
第七十一条天轮到提升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应不超过1º30',天轮轮槽剖面的中心线,应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应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第七十二条运转中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应每周检查一次首绳的张力,若各绳张力反弹波时间差超过10%,应进行调绳,对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摩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应不大于0.8mm。衬垫磨损达2/3,应及时更换。
第七十三条人员站在提升容器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时,应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应在保护伞下作业;
——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
——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应不超过0.3m/s;
——容器上应设专用信号联系装置;
——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应设专人警戒,不应下坠任何物品;
——清理竖井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应设保护设施,以免物体坠落伤人。
第七十四条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低于3m/s时,不小于4m;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高于10m/s时,不小于10m;
第七十五条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楔形罐道。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其长度(包括较宽部分的直线段)应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
多绳摩擦提升时,井底楔形罐道的安装位置,应使下行容器比上行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离应不小于1m,单绳缠绕式提升时,井底应设简易缓冲式防过卷装置,有条件的可设楔形罐道。
第七十六条提升系统的各部分,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第七十七条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七十八条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第七十九条罐笼提升信号只有井底发给井口,然后井口信号工发到绞车房;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闭锁,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
第八十条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房,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及载重量;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落地安装的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和天轮不小于100;
——地面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井下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排土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绞车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20;
——其他移动式辅助性绞车视情况而定。
第八十二条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面提升装置,不小于1*;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第八十三条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2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缠绕3层;
——盲井(包括盲竖井、盲斜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可缠绕三层。
第八十四条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第八十五条双筒提升机调绳,应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
第八十六条在卷筒内紧固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卷筒内应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应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轴上;
——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应形成锐角,以防止钢丝绳变形;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用作定期试验用的补充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第八十七条天轮的轮缘应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应紧密固定。衬垫磨损深度相当于钢丝绳直径,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第八十八条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时,加速度和减速度应不超过O.75m/S2;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式V=0.5的计算值,且最大应不超过12m/s
式中:V——最高速度,m/s;H——提升高度,m。
竖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式V=0.6的计算值。
式中:v——最高速度,m/s;H——提升高度,m。
第八十九条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
——限速保护装置;
——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
——过卷保护装置;
——过速保护装置;
——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
——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
——闸瓦磨损保护装置;
——电气制动时的失流保护装置;
——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保护装置;
——制动油压过高、润滑系统油压过高、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保护装置;
——提升机减速信号;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
——测速回路断电保护;
——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应同时设有解除这项闭锁的装置;该装置未经许可,司机不应擅自动用。
第九十条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提升设备应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第九十一条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应大于制动盘面积的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保持在1mm左右,且应不大于2mm。
第九十二条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提升速度4m/s以上或卷筒直径2m及以上的提升机,应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仪;
——电压表和电流表;
——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第九十三条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应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每班升降人员之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矿机电部门和调度报告,并应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四条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主提升绞车每年检测一次;检测项目如下:
——提升设备所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天轮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各种保护、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仪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等的动作状况和准确、精密程度;
——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工作性能,并验算其制动力矩,测定安全制动的速度;
——井塔或井架的结构、腐蚀和震动;
——防坠器、防过卷装置、罐道、装卸矿设施等。
对检测发现的问题,矿山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九十五条提升装置,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提升机说明书;
——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提升系统图;
——设备运转记录;
——检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大、中、小修记录;
——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提升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应悬挂在提升机室内。
第九十六条除用于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他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均应进行检验。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应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十七条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第九十八条提升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绳缠绕式提升钢丝绳: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9;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9,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专作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6.5。
——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8;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8,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7;作罐道或防撞绳用的,不小于6。
第九十九条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应更换: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10%;罐道钢丝绳,15%;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
第一百条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一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装置的桃形环除外)。
提升容器应用带拉杆的耳环和保险链(或其他类型的连接装置)分别连接在桃形环上。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准有打结现象。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用专用桃形绳夹时,回绳头应用2个以上绳卡与首绳卡紧。
第一百零一条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防坠器或断绳保险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应经常处于灵活状态。对于采用承接梁落罐方式的在用罐笼,应适当缩短不脱钩试验和脱钩试验的周期。
第一百零二条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润滑油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保护装置。
第一百零三条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装设过滤装置。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第一百零四条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风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风包上应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的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道上应装设释压阀,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额定工作压力的1.25~1.4倍。
第五章电气设备
第一百零五条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第一百零六条石膏矿山应具备双回路电源供电;或单回路电源另外配备能满足安全负荷的发电机供电;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主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的电源、电缆,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第一百零七条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一百零八条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有关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企业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一百零九条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井下信号电缆,宜采用裸钢带铠装铜芯信号电缆。
第一百一十条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第一百一十一条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外皮;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
第一百一十二条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
第一百一十三条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第一百一十四条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一次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第一百一十五条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过流及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值班人员每天应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应任意取消。
第一百一十六条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碹。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硐室的地平面应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其坡度可为2‰~3‰。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硐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一个出口;各出口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第一百一十七条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硐室,应关门加锁。
第一百一十八条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炸药库照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矿山不但有对外直拨电话,还应布设畅通的直达各采掘工作面及井上、下各要害场所的联络电话。井上、下的要害场所应设有电视监控系统。
第一百二十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接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应接地一次,接线盒的金属外壳也应接地。
第一百二十二条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形成接地网: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不应将其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和接地。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极。
——各中段的接地干线,均应与主接地极相连。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两组。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Ω。每台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线,其电阻值应不大于lΩ。
第一百二十四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理化性能试验或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应更换。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应与原用油的性质相同,并事先经过耐压试验。应定期检查油浸泡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检修,应持有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应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不应单人作业,应做到一人工作一人监护。
——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切断机械的工作电源。
第六章防排水
第一百二十六条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的现状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第一百二十八条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第一百二十九条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矿层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法采矿的方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
——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应引出矿区;
——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
——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不应往塌陷区引水;
——有用的钻孔,应妥善封盖;报废的竖井、斜井、探矿井、钻孔和平硐等应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影响矿区安全的落水洞、岩溶漏斗、溶洞等,均应严密封闭;
——雨季应加强地下水的动态观测,并进行矿井涌水峰值的预报。
第一百三十条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第一百三十一条一般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
同一矿区的水文条件复杂程度明显不同的,在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和有大量突然涌水可能区域的巷道,以及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也应设置防水门。
防水门应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相邻的井巷或采区,如果其中之一有涌水危险,则应在井巷或采区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确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出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应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探水、放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放水量应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进行控制。放水钻孔应安装孔口管和闸阀,紧急情况下可关闭。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业时,为预防被水封住或水中溶解的有害气体逸出造成危害,应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发现有害气体,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
第七章矿井通风防尘
第一百四十条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高于0.5%,硫化氢不得超过6.6ppm。
第一百四十一条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流含尘量应不超过0.5mg/m3。
第一百四十二条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2的规定。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供风量不少于每人4m3/min;巷道行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
——按排尘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
——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械台数每千瓦每分钟风量4m3计算;
——有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涌出的矿井,按有害气体浓度限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采掘作业地点的气体条件应符合下表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采掘作业地点气象条件规定
干球温度℃相对湿度%风速m/s备注
≤28不规定0.5一1.0上限
≤26不规定0.3~0.5至适
≤18不规定≤0.3增加工作服保暖量
第一百四十四条进风井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在严寒地区,主要井口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井筒结冰。如有结冰,应及时处理,处理结冰时应通知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附近的人员撤离,并做好警戒。
第一百四十五条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不超过下表规定。
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规定
井巷名称最高风速m/s
专用风井,专用总进、回风道
专用物料提升井
风桥
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中段主要进、回风道,修理中的井筒,主要斜坡道
运输巷道,采区进风道
采场15
12
10
8
6
4
第一百四十六条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风速、风质、风量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应根据生产条件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及时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方向、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应设永久测风站,定期(每周一次)检测、填写其风速、风质、风量。
每月应由矿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井所需风量计划,审查上月矿井实测风量月报表,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分配合理。
采掘作业规程中应有风量计算和爆破参数设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应不低于60%。
第一百四十八条采场未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主要进、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设备、材料和杂物。
第一百四十九条混合井作进风井时,要保证风源质量,主要回风巷道,不应用作人行道。
第一百五十条硫化氢涌出异常区域,禁止采用串联通风。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硐室空气中氢气的含量,应不超过0.5%(按体积计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采空区以及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需检查采空区的可在回风侧设风门。
第一百五十二条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状态。主要运输巷设风门时,不得少于两道,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成80~85º夹角,并逆风开启。
第一百五十三条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0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确保工作面所需风量。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应连续运转,并实行兼职挂牌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在有硫化氢涌出异常的区域掘进时,应采用混合式通风。
第一百五十九条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
第一百六十条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μ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第一百六十二条有硫化氢气体的石膏矿山,采掘作业地点均应配备合格的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并实现连续检测。硫化氢浓度超限时严禁作业,撤出人员,加强通风,待硫化氢浓度降到安全浓度以下时方可恢复生产。
第一百六十三条采掘工作应设置硫化氢检查牌板,硫化氢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及时填写到检查牌板和检查手册上。
第一百六十四条硫化氢检查日报表应填写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的检查时间、地点、浓度和检查人,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必须对日报表审查并签字。
第一百六十五条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硫化氢气体赋存规律、突出预兆和防治措施进行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硫化氢涌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规程要求,做好护底膏留设和硫化氢气体释放工作,防止硫化氢积聚、突出。
第一百六十七条井上下应配备必要的氧气呼吸器和自救器,防止硫化氢中毒救援过程中事故范围扩大。
第一百六十八条发现对身心有危害的不明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室和矿主要负责人,待查明有害气体成分,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一百六十九条进入采空区时,要检查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第八章火药管理和爆破
第一百七十条火药(炸药、雷管)应放置在火药库。炸药、雷管要分开存放,库房要注意通风防潮、防爆。
第一百七十一条井下火药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硐室的直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库房距离地面或上下巷道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30m,壁槽式不得小于15m。
——库房与经常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库房与外部联通的巷道应拐三个直角,每个拐弯处,顺冲击波方向延伸2m。
——库房地面应铺木底板且应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以便防水防潮。
第一百七十二条矿井应有明确的火药管理制度和爆破作业规程,所有接触火药和雷管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不得穿戴化纤衣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井下火药库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和阻燃电缆电路,电压不得超过127V,储存火药的硐室和壁槽内不准带灯,库内严禁烟火,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进入库内。
第一百七十四条井下火药库最大储存量:炸药不得超过该矿(井)三昼夜用量、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不得超过十昼夜用量:每个硐室储存炸药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十天的需用量;每个壁槽储存炸药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两天的需用量。
第一百七十五条井筒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
——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把钩工;
——向井下运送雷管、火药的车辆应为可封闭的专用车辆;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火药;
第一百七十六条井下电机车运送火药时,电机车司机和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送,如用同一列车运送,装有炸药和雷管的两节车厢之间以及炸药和雷管的车辆同电机车都必须用空车隔开。
——火药必须有火药库管理人员或经过培训的押运员护送。除跟车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乘车,本项中所规定的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装有火药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制动、信号灵活、可靠,有运送火药的标志。
第一百七十七条在水平或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制动装置时,可用钢绳牵引车辆运送火药,但炸药和雷管应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送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
第一百七十八条火药库在地面的矿井,放炮员运送火药时,不准与其他人员同时上下井,不准在人员集中的地点逗留,应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不准炸药、雷管同罐上下井,禁止一人同时运送炸药、雷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火药库应建立严格的领退制度,随时记帐,做到帐物相符。雷管必须编号使用。
第一百八十条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必须依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不同的火药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乱放。每班用不完的火药、雷管要交回火药库,并核对领出使用、交回的数目,不得由个人保管,放炮时应把火药箱、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一百八十二条放炮作业应使用应使用放炮器,禁止明电放炮,应使用防爆型矿灯照明,禁止明电照明。
第一百八十三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枚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
第一百八十四条装配引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物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禁止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禁止在有其他人员作业的地点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或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插入药卷内,禁止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纽住。
第一百八十五条装药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药时,首先清除炮眼内的膏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使用铁棍装药,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紧密接触;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接触,并根据炮眼深度,充填炮泥封闭炮眼。
第一百八十六条炮泥封眼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长度的三分之一,不得用块状材料、纸球作封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放明炮或糊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不准装药放炮:
——没按计划或未经批准的迎头、工作面、保安矿柱等;
——放炮地点20m以内的机电设备支架等没加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有透水、滑泥、片帮、坍塌等异常现象时;
——药库、水仓、井筒、机电硐室,绕道等30m范围内;
——工作面人员未撤离警戒线以外,未发出放炮信号。
第一百八十七条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连接牢固可靠或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放炮母线和连接线(或直接连到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电缆、轨道、金属管、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
——只准采用放炮器单回路绝缘母线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
——爆破线路连接,只准由爆破地点向起爆地点逐段连接,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放炮母线不得破皮漏电,长度符合直线巷道不低于100m,曲线巷道不低于75m的要求,严禁短母线放炮。
第一百八十八条放炮前,放炮母线和脚线的连接检查和通电工作应由工作经过专门培训的放炮员一人操作,谁连线,谁放炮,并指派专人在可能通往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设置警戒,严禁一切人员通行。放炮员必须在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严禁联合放炮。
第一百八十九条放炮时,应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放炮员发出放炮警号,至少要等5s方可放炮。
放炮时,在放炮地点警戒范围内与之联通的所有巷道和不足20m的贯通巷道要严格执行“拉绳、挂牌、站岗”三保险制度。
装好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放的装药炮眼,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
第一百九十条放炮后,先通风,待工作面炮眼吹散经检查确认作业地点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15min。由班组长、放炮员检查放炮地点的安全情况(顶板、两帮、瞎炮、残爆等),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警戒撤除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一百九十一条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并安排专人看管,方可沿线路查找不响原因。
第一百九十二条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瞎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量、起爆药包位置等),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在距瞎炮不小于0.3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破后,放炮员必须检查炸落的石膏或矸石,收集未爆的火药、雷管,下班时交回药库。瞎炮未处理完毕前,禁止在该处进行其他工作;
——工作面装岩过程中,发现底部有瞎炮时,经检查若属于连线不当未响的瞎炮,应通知放炮员进行处理,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引线或从引线中拉出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或用压风吹拒爆炮眼,也不准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
第一百九十三条井巷贯通爆破,应注意下列问题:
——用爆破的办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贯通工作面相距20m时,地测人员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停止一头的作业,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派出专人负责警戒;
——测量人员必须勤给中腰线,要严格按中腰线布置炮眼;
——贯通放炮时,超过贯通距离而未通时,要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重新制定贯通措施;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离安全地点。
第九章文明生产与安全文化建设
第一百九十四条石膏矿山应倡导文明生产,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在矿山企业内部开展文明生产教育,积极组织文明生产达标竞赛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石膏矿山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并与生产场所隔离。矿山企业要积极实施美化绿化工程,办公场所及通往要害场所的道路应实施硬化工程。矿区内应设置安全文化教育宣传栏或建立安全文化长廊,井上下设置安全警示牌板。
第一百九十六条石膏矿山应设立职工更衣室、浴室,面积不小于50m3,并能满足人数最多班的职工在一小时内洗完澡的要求。更衣室应有衣柜、衣架和通风防尘设备,室内气温应不低于20℃。
第一百九十七条石膏矿山应在顶板稳固、通风良好的地点设置井下厕所,并经常清扫和消毒。矿山企业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或防冻避寒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地面和井下作业地点附近,应设饮水站,及时供给职工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在边远地点作业的人员,应发给随身携带的水壶。每个矿山应设专人供应饮用水。饮水容器应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
第一百九十九条石膏矿山企业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备好电话、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有关急救物品。
第二百条新入矿职工应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在职职工每两年查体一次。对查出的职业病患者,按国家规定进行治疗。《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范围的病症患者,不应从事井下作业。
第二百零一条石膏矿山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矿山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矿山企业应经常检查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尘设施正常运转。
石膏矿山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第十章附则
第二百零二条本规范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