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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艺机游乐设施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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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艺机游乐设施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游艺机游乐设施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游客人身安全,促进游乐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三规定。

第二条国家游艺机、游乐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现行目录附后。今后新设计、生产的相应产品亦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设计、生产、经销和使用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设计生产销售

第四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五条生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生产企业必须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计量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

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有合格证明和技术资料标准中规定的关键零部件要经过复检,不得以次充好。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任何单位试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新产品,必须由国家游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做样机试销。新产品样机试运行半年后,方可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游艺机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严禁生产销售游艺机。

第九条销售产品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产品合格证,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产品要有正式的铭牌,铭牌要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应为用户代培操作、维修人员,做好售后服务。

第三章采购安装验收

第十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添置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口的游艺机、游乐设施,按商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气象资料;生产企业负责提供基础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础施工图纸施工;生产企业或安装单位对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完毕后,经调试、负荷试验,运转正常,由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劳动、技术监督部门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之间转卖游艺机、游乐设施,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对各项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单机档案和人员培训档案。把设备购置、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定期检查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修和更换零部件情况,油料情况等,包括图纸和文字以及运营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教育、考核情况,全部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各种水上游乐设施,必须认真执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规范》。要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

第十六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要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各游艺机项目除在明显位置公布游客须知外,操作、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游客宣传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加以检查确认,运行中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十七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除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外,必须每年按规定检修一次。在检修时对关键部件,本单位无力检测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技术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十八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建立伤亡报告制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运行,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事故隐瞒不报,主管部门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其园内的游乐设备(包括出租场地、设备承包、园厂合办等)的运行安全负责任。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由游艺机、游乐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及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