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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司管理,明确责任,促进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监控机构:承总公司监控机构后物业管理公司专人负责全面监控。
第二条监控范围:物业公司全部员工。
第三条监控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监控责任:违反条例规定,除直接负责人之外,各级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领导责任到经理。
一、工作纪律
第五条上班时不按公司规定,不挂工号牌,不挂服务证,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六条上班时精神不振、仪容不整、穿拖鞋,每次扣负责人1分和10元。
第七条上班时间打牌、闲聊、干私活,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八条私自挪用公司未用易耗品或送与他人。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并按所送价值3倍罚款。
第九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串岗、无故不参加会议每次扣负责人1分和10元。
第十条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毁坏公司形象,每次扣负责人1分和10元。
第十一条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累计三次以上按旷工一天记。
第十二条未按手续办理请假或擅自换班,每次扣负责人1分和10元。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每次扣负责人2分和20元,
第十四条违反承诺服务规定,服务不规范的。每次扣负责人1分和10元。
第十五条大型绿化或维修工具等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外出作业。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二、岗位职责
绿化及花房管理
第十四条花房及相关区域内随意晾晒衣物。乱放工具及设备、影响花房整体美观,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十五条花卉培育中发生非正常死亡在10%以上,每次扣责任人3分和30元。
第十六条绿化养护责任区未及时清除杂草,未及时修剪,未及时防病除虫,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十七条绿化养护不当造成乔木、灌木草坪等死亡。每次扣责任人3分和30元。
第十八条花卉栽培中,未完成规定产量,按情况扣责任人2—5分,和20元—50元。
第十九条观赏植物管理不当,私自外借,送人。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二十条擅自同意私人花卉植物摆放在花房,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环境及校园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内张贴物和窨井等未及时清理和解决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处理乱晾晒衣物,私拉绳子等的,每次扣负责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三条未能及时完成包干区卫生,影响校容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四条校园垃圾箱未及时清理、及时关闭,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五条垃圾未按规定倒放规定区域,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六条垃圾房四周不整洁,垃圾房顶有杂草,杂物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七条清扫卫生清洁时间内有明显垃圾超过20分钟未清理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八条辖区自行车停放不整齐,未及时整理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楼群管理
第二十八条大楼内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堆放量物品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九条大楼周围非自行车、机动车停放点发生停放车辆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三十条大楼周围堆放物品对观瞻有明显影响,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三十一条悬挂彩旗、横幅不及时不规范,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三十二条上课教室未及时开关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每次扣责任人4分和40元。
第三十三条上课教室未及时配备教学用具、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三十四条包干区卫生未及时清理,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三十五条教室内课桌发现有明显刻画未及时处理,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三十六条未及时报修水电设施、教学设施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三十七条浴室管理不严,违反浴室管理制度、每项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维修、水电管理
第三十八条一般水电维修因主观原因未能当天完成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三十九条维修服务中,未能到工完场清,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四十条维修过程中,操作马虎,引起故障问题,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四十一条遇抢修时未按通知规定时间到达,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四十二条高配值班人员未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错误工作指令而造成损失,视情节轻重每次扣责任人1—10分和10—100元。
第四十三条查询电话,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振铃三次响未接听不详,未及时上报,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四十四条水电操作过程未遵守有关规程,产生安全隐患,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四十五条水电收费未按规定,视情节轻重,每次扣责任人2—5分和20—50元。
文印管理
第四十六条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允许他人进入文印作业场所的,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四十七条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完成打印、胶印、复印任务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四十八条打印资料差错率在5%以上,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四十九条纸张损耗率在5%以上,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五十条私用文印消耗材料,视情节轻重,每次扣责任人1分或10元。
第五十一条造成保密资料泄密,每次扣责任人10分和100元以上,视情节轻重予以解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务纪律
第五十二条在权限范围内采购过程中不坚持原则,违反规定,收取人情货、关系货的,每次扣2—10分和20—100元以上。
第五十三条出现质次价高,造成经济损失,酌情赔偿,情节严重调度岗位,每次扣责任人2—10分和20—100元。
第五十四条违反规定,私自采购物品,一切货款自理,每次扣责任人1—5分和10——50元。
第五十五条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出售物品,每次扣责任人2—5分和20—50元。
第五十六条不遵守现金收支规定、未及时上交现金款的,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五十七条私分现金,追回所有现金,情节严重调离岗位、
直至解职,每次扣责任人2—10分和20—100元。
第五十八条采购和销售物品应计数物资和钱款,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作详细记录,违反规定每次责任人扣2分和20元。
四、安全生产
第五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知情不报或不及时汇报,每次扣责任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