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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司管理,使公司各项工作操作“有据、有理、有章、有效”,促进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监控网络:承总公司监控机构后商贸公司实行四级监控制,进行全面监控,如下所示:
Ⅰ级监控
第二条监控范围:商贸公司所有员工都列入监控范围。
第三条监控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若有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出现,除直接责任人外,各级负责人也应作相应处理,第一间接责任人扣直接责任人被扣金额的30%,第二间接责任人扣直接责任人被扣金额的10%,领导责任到经理。
一工作纪律
第五条上班时不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不挂服务证,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5元。
第六条上班时精神不振、仪容不整、穿拖鞋,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5元。
第七条上班时看报、看电视、闲聊、干私活,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5元。
第八条上班时吃早点、吃零食(嗑瓜子)、喝酒、打牌,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10元。
第九条带小孩上班、未经允许带家属参加集体活动,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5元。
第十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窜岗、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5元。
第十一条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毁坏公司形象,每次扣责任人3分和15元。
第十二条未按手续办理请假或擅自换班,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5元。
第十三条未按规定验收进货商品,未按规定做验收单,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10元。
第十四条理货不及时,在货架上发现过期商品,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10元。
二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工作态度不端正、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对领导交办的工作拖延或不办,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10元。
第十六条与学生或客人发生争吵事件,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10元。
第十七条服务语言不规范,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5元。
第十八条违反承诺服务规定(如没有微笑服务),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5元。
第十九条因个人情绪影响工作,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5元。
三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1、行政人员
第二十条对《商贸公司规章制度》不熟悉,不及时组织营业员学习制度,整理内务,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10元。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