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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总体要求,为保障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老有所养,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在农村牧区工作中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党对农村牧区工作的领导,促进和推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结合翁旗实际,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基本养老金制度,坚持保障水平与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个人自愿参加并与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相结合;坚持以个人缴纳与旗乡两级财政补助和党费补贴相结合,保障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旗委组织部、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旗内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基本养老金制度的实施;财政局和社保局具体承办全旗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基本养老金制度实施中的有关具体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基本养老金制度实施工作。
第二章享受条件
第四条享受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基本养老金待遇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户籍和党组织关系在翁牛特旗,曾连续10年以上(含10年)担任翁牛特旗嘎查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二)属正常退职,即因年龄身体状况、工作需要等原因,经组织调整、自愿辞职或正常落选的;
(三)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员和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本嘎查村“两委”班子开展工作;
(四)享受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五)享受时间:2008年1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享受年龄的,享受时间从2008年1月1日算起。2008年1月1日前未达到享受年龄的,享受时间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之月算起。
第五条虽然具备上述条件,但因工作需要转为其它工作岗位而有相关工资待遇和违法违纪被免除职务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享受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基本养老金按照“个人申请、支部核实、党委审定、组织批准、部门实施”的程序进行:
(一)具备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在具备条件的前一年六月份,由本人先向所属嘎查村党支部提出申请,嘎查村党支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在确认其符合条件后,上报苏木乡镇党委审定。
(二)苏木乡镇党委在对所属嘎查村党支部上报的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后,要组成专门工作组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享受人员名单在各嘎查村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在确认具备享受条件无误后,于每年的九月份前,上报旗委组织部批准。
(三)旗委组织部对各基层党委上报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审查核实无误后,交旗财政局、旗社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基金缴纳
第七条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的基本养老基金由旗乡两级财政补助、党费补贴、个人缴纳及基本养老基金利息构成。
第八条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的基本养老基金坚持分档定酬、以支定收的原则。对于连续担任嘎查村党支部书记职务10—19年的,基本养老基金按每人每年享受2400元(每月200元)的标准进行缴纳;连续任职20—29年的,按每人每年享受2760元(每月230元)的标准进行缴纳;连续任职30年以上的,按每人每年享受3120元(每月260元)的标准进行缴纳。
第九条旗、乡和个人分别按照5:3:2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苏木乡镇代收代缴,财政补助和党费补贴部分分别由旗乡财政和旗委组织部集中支付,全部基金于上年的12月份一次性划入旗社保局专门帐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对在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参与非法上访或越级上访在党员群众中造成消极影响的,经苏木乡镇党委研究形成意见,上报组织部门审核批准,视情节轻重,可停止或取消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对取消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将当年旗、乡所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余额直接划入基本养老基金专户,个人缴费基金余额部分直接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在享受期间死亡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发放到本年底。
第十三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其它相关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岗位工资待遇,但不影响个人参加其它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财政局对全旗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基本养老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及时审批、拨付基本养老基金。
第十五条社保局负责全旗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基本养老基金的预决算、征缴和管理,按时核定和发放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全旗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基本养老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为领取方便,将专户设立在旗信用社,封闭运行,信用社按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规定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基金,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退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基本养老金权益不得转让、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和骗取基本养老金,违者由旗社保局责令退还,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二十条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如上级对本办法针对的享受对象待遇问题另有规定,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