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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的组织、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赤峰市委、旗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对组织、干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全旗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考核了解旗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向旗委提出领导干部任免、调动、晋级、奖惩意见和领导班子奖惩、调整意见;考核、任免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负责办理旗委和旗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离退休手续。
(三)负责全旗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负责全旗科级干部的具体培训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旗干部审查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政审工作和旗委、旗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因私出国出境的审批工作。
(四)培养、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
(五)协助赤峰市委组织部承办市管干部的考核、工资、培训、离退休呈报等工作和市管后备干部的考核、培训等工作;协助做好中直、旗直、市直驻翁牛特旗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检查指导全旗知识分子工作,做好旗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
(七)检查、指导科级党委(党组)党内生活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八)检查、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间社区组织等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搞好党员管理和教育,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接转组织关系;代旗委管理使用好党费。
(九)负责全旗干部档案管理的指导工作,管理旗委和组织部管理干部的档案;负责全旗干部、党组织、党员的统计工作。
(十)负责全旗老干部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全旗组织系统调研、信息、信访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十二)根据《党章》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有关党的建设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意见,研究制订旗直属机关党的建设规划和加强改进意见,并按照单位和行业的不同特点,分类指导旗直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指导旗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了解党员、群众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旗委反映旗直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情况。
(十四)审批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指导所属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和批复选举结果。
(十五)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检查指导旗直各级党组织的组织发展工作,负责审批直属总支、支部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十六)指导旗直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指导旗直单位党组织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旗直属机关建设。
(十七)领导旗直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