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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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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管理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努力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适应的非领导职务干部范围,是指各乡镇、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人民团体从领导职务改任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包括离岗休息人员)。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是县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其考核、奖惩、任免由县委统一管理。县委委托各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

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职责是:负责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工作,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奖惩和调整使用提出建议。

第三条单位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身体状况及工作特长,明确其工作职责。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协助工作。根据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个人特点,分工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二是开展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围绕本单位工作任务,开展综合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三是检查指导。授权非领导职务干部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可抽调非领导职务干部参与全县某项中心工作。被抽调的干部应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要求,按时到位,并积极开展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的分工或授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机关工作纪律,严格上下班制度,不得无故缺旷或不假外出,严禁违规从事第二职业。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党内法规给予处分。

第五条加强非领导职务干部思想政治建设。要把非领导职务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议程,强化思想政治教育。非领导职务干部应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自觉参加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组织生活,在政治上与党组织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积极支持领导班子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威信。

第六条严格非领导职务干部考核管理。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考核,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组织部门要结合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运转考察,一并考察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现实表现。

第七条建立非领导职务干部诫勉制度。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散漫,干部、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诫勉谈话或函询。

第八条建立非领导职务干部免职制度。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经诫勉、函询仍无明显改进的,免去其相应职务,工资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非领导职务干部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申请,可提前退休。

第九条本办法范围外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考核管理,对不能胜任现职的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凤冈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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