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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畅通乡科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渠道,努力搭建“三有三让”平台,加强领导干部“五种能力”和“三化”理念的培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各乡镇、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人民团体在职正(副)科级领导干部。
二、处置方式
处置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分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四种方式。
三、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的;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
4、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益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
5、主管或分管工作在全县综合考核或单项考核中未达到考核要求,并处于挂末位置的;
6、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被挂黄牌的;
7、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或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1、政治素质、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出现问题,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独断专行,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3、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4、主管或分管工作在全县综合考核连续三年处于挂末位置的;
5、组织领导能力、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工作要求,政绩平平的;班子软弱、队伍涣散,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6、不服从组织分配或消极对待组织安排,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其所分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在年终考核处于全县挂末位置的;
7、一年内被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通报批评以及两次以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8、一年内受到三次诫勉谈话的;
9、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10、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辞职:
1、在单位拉帮结伙、搞派别活动、有意制造矛盾、不能与其他领导成员合作共事,导致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的;
2、谎报政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和利益,造成极坏影响的;
3、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解决不及时或互相推诿,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对自身要求不严、生活作风不检点、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降职:
1、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2、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严重,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国有资产受到重大损失,被纪委、监察部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在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的关键时刻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
4、做出与领导干部身份极不相符的不正当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实施程序
(一)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由县六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负责人提出,组织部门下发诫勉谈话通知书,县级分管领导及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共同找本人谈话。
(二)需要对领导干部作免职、责令辞职和降职处理的,由县六大工作组组长或部门负责人提出,组织部、纪委监察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县委讨论决定,按程序实施。
被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视情况安排非领导职务或享受相应待遇;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应向县委写出辞职报告,拒不辞职的由县委按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并降职使用;被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由县委视情况安排相应岗位。
(三)被处置干部对认定的事实有不同意见或对处置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置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县委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置决定的执行。
(四)对被处置的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其中,从同级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享受非领导职务待遇。
(五)对被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提拔任用。
(六)县六大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发现存在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通报情况。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通过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分类排队,实事求是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