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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粮食产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带动力,加强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政府《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粮食产业园区的通知》、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部门“效益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县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按照有利于优化粮食产业布局,调整粮食产业结构,促进粮食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合法筹集、规范使用、严格管理粮食产业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金良性循环。
二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筹集来源包括:
(一)国有独资粮食企业公司税后利润;
(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息、红利;
(三)国有、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租赁收益;
(四)国有、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清算收益;
(五)国有、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上缴的其他可用周转资金;
(六)其他部门拨入的粮食产业发展资金。
第四条办法所称国有独资粮食企业、公司税后利润,是指依据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净利润。企业、公司在按税法规定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余额的20%比例上缴。
第五条办法所称国有控股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是指依据经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中,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公司应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有关章程的规定确定。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召开前20天,公司应将利润分配预案报县财政局、粮食局审批。
第六条办法所称国有、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租赁收益规定为:
(一)国有、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益,是指企业依法整体或部分转让其国有资产产权在依法扣除有关成本、税费后的净收入。企业应全额上缴。
(二)国有、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收益,是指企业依法整体或部分租赁其国有资产在依法扣除有关管理费用、税金后的净收入。企业应全额上缴。
第七条办法所称国有、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清算收益规定为
(一)国有独资粮食企业、公司应上缴的清算收益,是指企业在依法支付改革成本、各项费用、税款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收入。企业应全额上缴。
(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上交的清算收益,是指企业在依法支付各项费用、税款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持有的该企业国有股份比例所分得的清算收入。企业应如数上缴。
第八条办法所称国有、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上缴的其他可用周转资金,是指粮食企业节余暂时不用的自有资金,上缴县粮食局作为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上缴金额由县粮食局确定。
第九条办法所称其他部门拨入的粮食产业发展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粮食局、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等部门拨入的,用于粮食产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改革资金、业务包干节余资金等。
第十条上述粮食企业应上缴的资金,凡属按政策规定应先上缴县财政局,然后县财政全额返还给县粮食局统筹使用的,应先上缴县财政局。
三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粮食产业发展资金必须统筹用于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和改革有关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粮食储备库和粮食产业园区建设的资本性投资;
(二)用于新建粮食仓储设施;
(三)为粮食企业提供融资;
(四)粮食企业改革成本;
(五)粮食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支出;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办法所称粮食储备库和粮食产业园区的资本性投资,是指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粮食产业布局和粮食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粮食储备库建设、粮食产业园区发展要求所进行的国有资本投入,包括资本金投入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十三条办法所称用于新建粮食仓储设施,是指对粮食企业新建仓储设施所需资金提供资本性投资或融资支持。
第十四条办法所称为粮食企业提供融资,主要包括:
(一)安排部分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为粮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为粮食企业改造基础设施资金缺口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五条办法所称粮食企业改革成本,是指依据政策对改制国有企业人员安置的资金缺口部分等提供部分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办法所称粮食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支出,是指县粮食局为履行出资人职能,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在行政办公经费以外发生的收益管理费用。具体包括:审计、评估费用;清产核资费用;咨询、调研、培训费用;信息化建设费用;征管费用;企业负责人流动调节费用;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办法所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是指在上述主要项目之外县人民政府规定使用的粮食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八条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使用,由县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县粮食局在县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产业发展资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县粮食局负责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对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年度终了30日内,县粮食局要将本年度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用于资本性投资支出的国有资本收益,在资金拨付到位后,企业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履行国有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二条粮食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周转性支出的,县粮食局应与资金使用企业签定“粮食产业发展资金周转使用合同。”资金使用企业要恪守信用,按期归还。县财政局、粮食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并督促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按时归还。
第二十三条用于粮食产业发展周转性资金的筹集、支出,实行有偿计息原则。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县粮食局按年计算收(付)息。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粮食局可以根据本办法中具体会计事项制定帐务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