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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车辆和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合理安排用车,更好地为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
第四条驾驶员本着“热情服务,安全准时”的原则,为机关公务用车服好务。
第二章车辆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机关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公务用车,其它公务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根据情况统一调配。
第六条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车辆实行集中停放管理(车辆停放车库内)。
第七条长途用车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将出车事由、出车时间和目的地书面报办公室。
第八条非工作时间用车须经局长或值班局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车辆的,按私人用车处理,责任和后果一律自负。
第九条机关车辆为公务用车,不准公车私用,不准私自外借,不准交由非驾驶人员驾驶,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做到不驾驶公车、不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三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条驾驶员应树立工作至上、服务第一的意识,立足本职,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第十一条驾驶员要坚持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提高交通法规意识。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听从交警指挥。认真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不酒后开车,不违章行驶,不超速驾车,不疲劳驾驶。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坚持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整洁卫生,不带故障上路,保证行驶途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车辆行驶中不得打手机,领导乘车与他人谈话时不得主动插话,不得将领导的谈话内容外传。
第十五条因工作原因需在外过夜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天向局办公室汇报当日行车情况。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岗位的处理。
第四章车辆的维修
第十七条车辆需要修理的项目,由司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核实后,报值班局长审批,根据修理项目填写《修车委托单》,到指定的地点修理。
第十八条车辆修理中,司机不能随意增加维修项目,确需增加项目,应报请办公室主任,经经值班局长审批后方可修理。
第十九条所修车辆的司机必须在修车单及材料单上签字,以便结账时核实。
第二十条要厉行节约,减少开支,提倡自己动手,小修小换不进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