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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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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检查办法

按照商业管理办公室工作安排意见,在两节期间开展一次酒类流通随附单以及酒类食品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酒管办已下发了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随附单专项检查和关于开展春节期间酒类食品安全检查的两个通知文件,分别送达到城区酒类经营户200余家,接受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均签字接收,同时已向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办理了检查许可证,为期3个月。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检查工作方案作如下安排:

一、检点

1、酒类经营者是否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2、批发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是否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做到一货一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3、零售、餐饮以及酒吧等娱乐场所的酒类经营户是否索取随附单。

4、进口酒经营者提供随附单的同时,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

二、处罚规定

1、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2、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3、酒类经营者采购商品时未索证,提供不了随附单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4、批发、零售、储运《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由商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检查单位

批发类15家、零售类20家以及餐饮类经营户20家,并安排1月18日下午随机抽查。具体经营户相关信息见附表。(附表一)

四、检查路线及时间安排

按照“零售——→餐饮——→批发”的顺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五、执法检查要求

1、参加检查的人员须带商业执法检查证上岗。

2、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执行〈酒类流通监管行政执法程序〉。

3、在检查零售、餐饮经营户时,对不能提供酒类随附单的商品,要求被检查经营户提供进货结算凭证或者销售单据,拍照留存,以备检查批发经营户时作为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