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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奖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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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奖励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实施科教兴临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沧地区行政公署设立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

第五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临沧地区行政公署设立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的组织工作。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试验中取得重要成果,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科学研究和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技术指标和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一)所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研制、创新、引进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教育文化、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事业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二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二)在科学研究或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设计、施工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三)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利用高新技术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有创新。在新品种、产设备、产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研究中实现了技术创新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技术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产品附加值,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十五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单位或者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创区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在本地区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已在本地区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创区内先进水平,已在本地区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创区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核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奖励委员会设委员7-11人。主任委员由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临沧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八条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1-2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一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区内、省内外及国内已经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聘请。

被推荐为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省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技术管理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一条参与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二十二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

(二)行署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驻临沧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驻临沧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临沧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临沧地区有关部门特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具有科学技术研究、科学技术应用开发、技术推广应用能力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在临沧地区从事科技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向属地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荐。

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评价结论择优推荐。

第二十三条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凡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和其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可再被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其中,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可享受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项目,可享受临沧地区科学技术二等奖,其余奖项依此类推,上评一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被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被推荐。

第二十八条被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应当按计划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

(学科)分类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证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临沧地区科学技术一等奖,奖励委员会认为需要答辩的,主要完成人应到会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

2/3以上(含2/3)多数委员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

2/3以上(含2/3)多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决定。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三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单位及人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糸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六条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七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三十八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九条异议应在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奖励委员会提交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超出规定时限,但在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

第七章授奖

第四十条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决议进行审定,报临沧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四十一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由临沧地区行政公署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是: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四十二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4个。

第四十三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四条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级财政列支。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由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临沧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

第四十六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的,由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参与临沧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