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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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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方案

第一条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市地税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确保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必要时上级机关可直接追究下级机关管辖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条领导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第四条领导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追究与教育相结合;

(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领导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因疏于管理、教育,导致领导班子成员或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和拒不办理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单位资产、应纳税款和干部职工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五)对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拖案不办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等有利害关系的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提拔任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税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六条领导责任追究的种类分为:

(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二)取消个人或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三)实行诫勉;

(四)停职检查;

(五)降职使用;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处理;

(八)党纪、政纪处分;

(九)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行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同时使用。

第七条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集体领导责任和个人领导责任。

个人领导责任包括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分管领导人;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地税局(分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构成集体违法违纪的,要追究集体领导责任,同时根据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大小追究个人责任;属于领导干部本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构成违法违纪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视情况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领导责任。

(一)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消除影响、避免损失,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确因难以避免的因素而发生问题的。

第十条领导责任的认定及追究层次:

(一)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本部门的一般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开除以下党纪、政纪处分的,追究该部门(指市局机关科室、县局机关股室、征收分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本部门的一般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开除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追究该部门(指市局机关科室、县局机关股室、征收分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市局联系点对应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区、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该区、县(市)局“一把手”的责任,同时上报省局追究市局包片联县领导的责任;

4、市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报省局追究市局分管领导的责任;

5、市局领导班子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报省局追究市局“一把手”的责任。

(二)出现本办法第五条其他款的情形,视其具体情节和责任大小追究集体领导责任和相关领导人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一)由被追究人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或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

(二)按照现有干部管理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对被追究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1、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时,除查清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进一步了解核查其领导是否负有责任。凡有责任的,属同级党组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给予何种形式追究或不予追究的意见,并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2、被追究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组管理的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准后,向所在党组报告,党组同意后予以追究。

3、凡给予责任追究的,都应填写《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追究登记表》,并由同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4、被追究人如果认为对本人的责任追究不当,可以同级局党组或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申诉。同级局党组或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接到被追究人书面提出的意见和申诉后,应认真进行核查认定,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并书面回复被追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