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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强对机关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根据《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信办[2007]43号)和《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工作检查与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信办[2007]49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情况依法向社会或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审定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政务公开指南等重要内容。研究解决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公开办”)是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局公开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负责有关政务公开信息查询申请的归口受理和督办等。
局内各处室及支撑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信息。并对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原则。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通信市场秩序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应会同局公开办及时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政务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局领导姓名及简介,机关各部门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和通信政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通信改革措施、实施方案、专项整治活动等。
(三)重庆通信业发展规划和通信业宏观统计数据;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五)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通信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八)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业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各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网站为主要公开方式。同时,可通过行业杂志、在局行政受理场所提供公众查询等对外政务公开信息;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通信改革措施、实施方案、专项整治活动等,可以同时通过社会新闻媒体。
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分别拟订,公开办负责汇总,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统一。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联系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应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部门公开指南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更新后的指南和目录应交公开办汇总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公开办应当受理并做好登记。申请人通过我局行政受理大厅提出政务公开申请的,受理大厅应接受申请并及时移交局公开办。
第十五条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
第十六条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局公开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将申请和答复时限要求转送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自公开办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时限的,应经公开办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相关业务部门应对拟答复的内容负责保密审查。无法确定保密与否的,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局公开办或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信息中虽含有不应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内容;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相关业务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相关业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办理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