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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的管理,规范资格证书的补办和更换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从业药师资格证书遗失或填写错误需要补办或更换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局人事教育处统一办理。
2、补发或更换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送省局人事教育处审查同意,统一报省人事厅办理。
3、补发或更换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的,经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局人事教育处审批同意,发放新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
4、资格证书补发或更换后,省局将通过网站公示新补发(更换)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证书号码等情况。
5、申请补办或更换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补办或更换资格证书的申请(需有个人签名);
(2)在设区市级以上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原证作废声明(报纸原件);
(3)个人档案中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合格人员登记表》或《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公章);
(4)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需在照片栏、档案存放单位栏上加盖人事档案管理人事部门公章);
(5)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应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上的照片同底)。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