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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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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条、奉贤中学学生各类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团学联领导下,由学生自愿参加,经组织考核批准成立的业余群众性学术、娱乐性团体;是我校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爱好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社团分为理论学习类、文艺艺术类、体育健身类、科技创新类、社会科学类等。

第二条、社团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社团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社会、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团学联社团部作为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机构、办事机构,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社团部以“管理、服务”为宗旨,为社团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团学联社团部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鼓励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各类学生社团在享受权利和覆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加强学生社团内部管理,各社团主要负责人是社团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学生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八条、凡本校全日制学生,承认协会章程,对社团活动有浓厚的兴趣,均可申请入会。

第二章社团管理

第九条、社团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定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可以聘请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的教师和干部担任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章程,并且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和校纪相抵触。

6、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确实受广大学生欢迎,能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且该社团的运作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成立社团组织要向团学联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学联批准、备案。学生社团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活动。并提供:

(1)筹备申请书;

(2)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宗旨和相关章程;

(3)社团筹备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社团财务制度和活动经费的来源说明;

(5)指导老师书面意见。

2、登记:填写“奉贤中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

3、审核批准:经团学联社团部审查讨论后批准通过。

4、批准成立后,团学联社团部向该社团颁发《奉贤中学学生社团许可证》,社团须立即开展活动。

5、学生社团的名称前必须冠以“奉贤中学”字样,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十一条、关于社团负责人的基本规定:

1、社团实行社长(会长)负责制,每个学生只能担任一个社长(会长),

2、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需由民主选举产生或协商推举产生,社团部审查通过后由校团学联正式任命。设社长(会长)一名,副社长(会长)一名,理事若干。各社团干部视为校级学生干部(助理级)并由社团部建档对其进行定期考察。

3、担任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品德表现良好,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

4、社团负责人应接受团学联社团部的监督和指导,社团部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

1)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2)不服从校团学联和社团部领导者;

3)未经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4)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

5)所负责帐目不清者;

6)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7)参加例会两次无故缺席者、三次迟到或请假者;

8)三次未按时完成任务、三次未按时完整上交材料者;对情节严重的,社团部将张榜公布。

5、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选产生,并报团学联社团部审核批准。

6、各社团负责人由前任向团学联社团部提出3名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若当的候选人因故不能就任,则由另两名候选人重新选举。

7、若社团负责人面临改造,则需向团学联社团部提出报告,新老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

8、各社团理事由负责人提名产生。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报刊的审批程序

1、要向校外发行的内部报刊,由主办社团提出,校团学联审核同意,报党支部备案。

2、只在校内发行的内部报刊,由主办社团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核,并经校党支部批准。

第十三条、各社团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能;

4、社团类别,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

5、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管理办法;

6、社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负责人的条件,产生、罢免程序及权限;

8、社团会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条件、入退手续);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批准成立后的社团必须按要求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到社团部登记注册,填写登记表和所需表项,社团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活动,逾期未注册的,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第十六条、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其职责是:

1、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2、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3、制定修改社团章程;

4、吸收新会员。

第十七条、社团活动:

1、社团活动应按照本社团宗旨,树立“精品意识”,在校团学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服务”的功能,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

2、社团活动以校内为主,要坚持业余、资源、小型、多样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对社团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独立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有偿服务应报团学联社团部批准。

3、注册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内向团学联社团部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初步方案、预期效果、预算等;工作小结内容包括组织情况、参与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效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4、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一致,不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如特殊情况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5、学生社团所开展的校内活动必须事先报请团学联社团部,认真填写审批表,由社团部会同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在活动时接受团学联社团部的指导和监督。社会上组织重大活动、邀请校外人员进行学术交流活动、跨校际的活动必须报经校团学联同意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受社团部监督,社团部有权取消社团活动。

6、学生社团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各社团必须团结友善,不得以不正当行为进行竞争。

8、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取消“优秀社团”和有关评比奖励的资格。

1)、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参加社团部召开的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2)、不服从管理制度的;

3)、校内外活动不提前申报的,并造成严重成后果的;

4)、不按规定按期注册的。

第十八条、社团经费管理:

1、社团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主要来源有以下方面:

1)大型活动学校资助。

2)社团会员所交纳的会员费。

3)社团通过活动的组织费收入以及所拉赞助所得。

4)对于经费确有困难的社团,其外聘教师讲课费、指导教师补助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加班补助,可由校学生活动经费支出。

2、社团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坚持节约,合理使用,杜绝铺张浪费的原则。

3、社团经费必须有专人负责,负责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列清明细帐,并定期向会员公布。

4、团学联社团部有权随时对社团进行帐务审核,并将结果记入社团评比总分。

5、社团根据自身及会员(承受)情况指定会费标准,经团学联社团部批准后执行,收取时须有社团部统一的收据。同时社团其他一切的现金收支必须开出统一收据。

6、社团经费使用必须用于社团章程规定范围和社团发展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7、社团获得的赞助费应用于社团活动和社团发展,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团学联社团部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校团学联批准,各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商业活动。

8、当社团资金达到1000元以上时,应以存款的形式在银行开户,并将存折与报表年终同时上交。

9、社团换届或更改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部的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每学期均须对本社团内成员注册一次,并将注册情况及有关事宜报告团学联社团部。

第二十条、变更和终止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则视为原社团注销。

2、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和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向团学联社团部申请解散,由社团部讨论后注销并公告。

3、对违反国家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社团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团学联社团部有权视情况作相应整顿和处理,直至勒令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学校行政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团学联社团部有权发出公告予以解散。

第三章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十九条、团学联社团部每学年结合各个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日常开展工作情况对社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优秀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

第二十条、结合日常检查和综合评估对受表彰的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其社团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2、未经团学联社团部批准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社团部批准的方案不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财务混乱的;

4、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和勒令解散,对受处分的社团,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