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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奉贤中学入学、转学、借读;升级、留级、休学、复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等事项均按本细则办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三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招收新生。
第四条学生须免学或缓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接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少年入学。
第五条凡被本校录取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新生录取后,学校按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额编班。
第六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日期注册。逾期不注册者作旷课处理。
第三章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须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接受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第八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持有户籍证明、转学证明、学生评价手册和学籍卡、健康卡。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十条学生学业成绩,须有学期总评成绩和学年总评成绩。学年总评成绩按两个学期总评成绩综合评定。学期总评成绩以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各科的考试或考查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进行。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视形成性评价。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品德评定等第记入学生学籍卡。
第十三条学生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各学科补考的内容和范围,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确定。补考日期应事先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升、留级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
2.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在四门及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第十五条在同一年级连续学习两年仍不能升级者,学校可令其退学。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各科结业考试成绩及格,德育、体育、劳技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语、数、外三门结业考试成绩及格,其他学科三门不及格以下者。
2.语、数、外三门结业考试成绩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一门不及格者。
3.品德测评总评等级为“差”者。
第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1.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退学者。
2.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休学者,休学期满无复学条件者。
3.学完规定学习年限,但达不到毕业、结业要求者。
第七章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无法学习,须有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给休学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凭区以上医院证明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提出复学申请(附区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须有区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家长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学,有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1.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3.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而丧失学习能力者。
4.出国定居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报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超过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教育无效者。
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章、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处分应慎重,手续要严格。处分可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需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需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九条高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条处分前后,学校应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消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处分和撤消处分的决定,均应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三条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不发给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