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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倡导岗位成才,实践成才,自学成才,同时为加强教师进修工作的管理,使进修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师进修主要为学历进修、教师职员职务培训、见习期教师培训、短期培训、研究生课程进修和在职硕士学位学习。
第三条教师进修的内容与途径:教师进修的专业应与学校教学发展相适应;进修途径以在职进修为主;进修的院校以就近为原则。
第四条无论参加何种进修,教师进修前(在报名之前)均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报名。
第五条为防止教师进修对学校工作造成影响,教师进修必须分期分批进行。学校优先考虑下列教师进修:(一)教育教学管理骨干;(二)各方面工作表现出色者;(三)利用业余时间者;(四)选择在职进修者。
第六条学校同意进修的,教师进修前要与学校签订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经学校同意参加,教师职员职务培训、见习期教师培训,可报销车旅费(原则上每周只能报一次),资料费自理。培训合格后可报销培训费。
第八条经学校同意,教师参加大学本科进修(职员参加高一层次技术进修),凡全部使用业余时间、专业对口的进修,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的费用,有关报销的手续应在教师取得学历或相关证书后办理。教师因单科不及格须参加补考、补修的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
第九条学校鼓励教师和职员参加短期专业进修。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培训费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有关报销的手续应在教师取得学历或相关证书后办理。车旅费可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向学校申请参加与教师教育工作对口的硕士研究生课程班进修。(1)年满35周岁;(2)在奉贤中学工作满2年;(3)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4)教育教学工作认真有成效。
经学校同意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的教师,应承担如下义务:(1)参加进修时间原则上为寒暑假或双休日;(2)学费、资料费等自理。(3)若在取得结业证书后五年内非正常情况离开学校,应按时间比例退回学校给予的奖励学费。
经学校同意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的教师,可享受如下权利:(1)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车旅费;(2)通过进修取得结业证书后,学校给予学费三分之二奖励。
招聘进入我校的教师,尚在参加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者,原校尚未奖励(报销)部分的学费,取得结业证书后,学校给予学费三分之二奖励。若在取得结业证书后五年内非正常情况离开学校,应按时间比例退回学校给予的奖励学费。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师可向学校申请参加与教师教育工作对口的在职硕士学位学习。(1)年满25周岁;(2)在奉贤中学工作满2年;(3)教育教学工作认真有成效。
经学校同意,教师可攻读与教师教学工作对口的硕士学位。考取研究生班后,凭正式录取通知书报销车旅费和复习班学费三分之二,资料费自负。未考取研究生班,费用自理。
经学校同意参加在职硕士学位学习的教师,应承担如下义务:(1)在职学习期间应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2)学费、资料费等自理。(3)若在取得硕士学位后五年内非正常情况离开学校,应按时间比例退回学校给予的奖励学费。(4)如在规定年限内拿不到学位,延长时间内的一切费用自理。
经学校同意参加在职硕士学位学习的教师,可享受如下权利:(1)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车旅费;(2)通过进修取得硕士学位后,学校给予学费三分之二奖励;(3)在脱产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享受国拨部分的工资福利待遇,享受“奉贤中学工作津贴”和校工会活动经费等,其他由学校自筹的经费暂不享受。
招聘进入我校的教师,尚在参加硕士学位学习者,原校尚未奖励(报销)部分的学费,取得硕士学位后,学校给予学费三分之二奖励。若在取得取得硕士学位后五年内非正常情况离开学校,应按时间比例退回学校给予的奖励学费。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