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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助学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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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助学金规定

学生学杂费减免条件

一、享受学杂费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的,其子女在校就读,免受全部学杂费。

2、父母全部伤亡,经济困难,由其他亲属抚养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杂费。

3、父母下岗待业造成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杂费。

4、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杂费。

5、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发生困难家庭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杂费。

二、学杂费发放的标准

甲等:全免,原则上发给失去生活来源的特困生。

乙等:减免一半,原则上发给无力负担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且生活十分困难而可能辍学者。

三、评定和发放办法

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填写《学杂费减免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然后由学生家长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审核盖章),班主任、学生服务中心审核,学校根据学生家庭具体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一次发放。

学生助学金条件

一、享受助学金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3、享受减免学杂费后,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负担书薄费、预收款、住宿费等。

二、助学金发放的标准

分甲、乙、丙三等,具体金额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三、评定和发放办法

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然后由学生家长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审核盖章),班主任、学生服务中心审核,学校根据学生家庭具体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