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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西部大开发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阿拉善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阿拉善盟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前来阿拉善盟投资的境外企业和阿拉善盟以外国内各地各类、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
第三条阿拉善盟所辖地区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对外开放。欢迎国内外客商来阿拉善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举办各类企业。
第二章投资领域
第四条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如下:
(一)以阿拉善盟资源和特产为原料的农畜产品、沙生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及种植、养殖业综合开发;
(二)水利、电力、交通、口岸、小城镇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及教育、蒙医药等产业;
(三)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生产;
(四)旅游资源及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
(五)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漠(以下称“五荒”)治理项目,退耕退牧还林还草项目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
(六)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和精深加工;
(七)新型建筑材料开发、生产和废旧资源再利用项目;
(八)以不同方式与阿拉善盟境内企业实施联合经营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在阿拉善盟投资兴办的一般性企业和项目,从获利年度起,4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5年至第7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改造阿拉善盟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扭亏为盈后,从第2年开始,享受本规定第五条优惠政策。
第八条兴办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的,除享受第七条税收优惠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享受该企业上缴增值税额10%的扶持性补贴投入。
第九条“五荒”治理、退耕退牧还林还草项目和生态治理项目,10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开始,10年内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凡符合阿拉善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商服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五荒”治理用地按计划由政府划拨使用。凡在使用期内的的土地,经批准投资者具有经营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收土地合作权出让金:
(一)高新技术项目和出口产品生产项目用地;
(二)从事水利、交通、旅游景点、小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其他公益事业用地;
(三)“五荒”治理及生态环境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者开采国家出资勘察过的矿产资源,中型以下(含中型)勘察程度在普查以下(含普查)的,免缴采矿权价款;详查阶段的减缴70%的采矿权价款;勘探阶段的减缴50%的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第一个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度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取得采矿权并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投资企业,经阿拉善盟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对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阿拉善盟部分的50%返还给投资企业;对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回收伴生矿产的,免缴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投资者依法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后,旗(县)、苏木镇(乡)政府除依法收取税费外,不得强行提出合作、合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产品出口,外来投资者的产品出口后,凡及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结汇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后,可帮助申请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外贸出口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对招商引资的中介组织和中介人实行鼓励政策。对引进赠予、项目资金或物资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不同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涉及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登记和有关证明手续,采取“一站式”、“代办领办式”、联合办公形式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来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如有违者,外来投资者可以拒绝,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规定后兴办的各类企业和项目。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阿拉善盟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