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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供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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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供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供水管理,保障正常供水秩序,更好地为人民生活和生产服务,以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自来水公司和由市自来水公司的用户均应遵守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区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市城建局主管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供水及其利用和保护工作,市区供水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

第五条市自来水公司对市区供水专用的引水管道、取水口、水源、泵站、管道闸门、消防栓、水表等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要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突发性事故,应尽快组织抢修和恢复正常供水。

第六条市自来水公司应定期对水源地、水厂和供水管道的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设施运行安全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七条凡要求安装自来水的用户(包括新装、改装、移表)均应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在办妥有关手续后,由市自来水公司派员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单位施工的,须经市自来水公司同意,完工时应交竣工图,并经市自来水公司检查合格,方能接通使用。

第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用户申请接水时应提交市城建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和有关的平面图。凡扩大生产需增加用水量的,其新增部分应缴交供水设施扩建工程费。

第九条市区所有供水设施(输配水管道、阀门、支柱、消防栓、水表等)均属市自来水公司所有。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市自来水公司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须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并根据需要调整管径或驳接支管。

第十条在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严禁修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它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确因建设需要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市自来水公司询明地下供水管道情况,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工程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严禁用户私装水泵直接从供水管道中抽水。

第十二条市区供水设施用户有义务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开口、开关、损坏、拆除和侵占,否则,将追究经济责任以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用户供水采用水表计量收费,装用水表均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购置,经计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用水户实行一户安装一表,所装水表均加铅封,用户应有责任保护。

第十五条用户认为水表计量不准确,可向市自来水公司申请计量技术鉴定,经校验水表计量超标的,则按快慢差额计算。

第十六条用户如需暂停用水,可向市自来水公司申请停水拆表手续,停用时间不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一律以销户处理;用户申请恢复供水持停用凭据向市自来水公司办理复表手续。

第十七条水表过户应由原用户和新用户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擅自转让或向其他用户供水。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临时用水应按不同的用水期限,分别缴纳一定比例的供水设施扩建工程费;一年内者按百分之五十收取,一年六个月以内按百分之七十收取,超过一年六个月的按全额收取。

第十九条如用户需超过水表额定流量用水时,应向市自来水公司办理扩容手续,并按规定补收供水设施扩建工程费。

第二十条市区消防栓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专用设施。消防栓除公安消防部门和市自来水公司执行任务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因火警启用后,消防部门应在火警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市自来水公司,以便检查、重封。须单独安装消防栓的单位,应向市自来水公司办理安装手续,并缴交供水设施扩建工程费,实行专表专用。

第二十一条市区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实行按成本价收费。

第二十二条用水收费办法由市自来水公司抄表员不定期到用水户抄记水表行码,用户应在抄表起7天内到指定地点缴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户必须按期缴纳水费,逾期未交水费的,除补收水费外,应缴交1%。的滞纳金(不足1元的以1元计收),逾期二个月未缴交水费者停止供水,超过一年者作销户处理,如再申请用水时除还清欠款及滞纳金外,照新装户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市区供水。

第二十四条用户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者按规定标准收取水费。具体按下表执行:

第二十五条抄表时,如遇水表出现非人为故障而无法读出准确数据的,居民用户按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费,单位用水户则按水表口径额定流量结合用水实际情况计费;如遇用户锁门、锁表或其他原因无法按实际行码抄表计算的,则按上月份用水量预收,下次抄表见行码时多退少补;连续三个月无法抄表计算的,由市自来水公司发出限期清除障碍通知书,逾期不办的,市自来水公司即停止供水。

第二十六条在市区范围内建造高15米以上的楼房时,均应规划、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高、低位蓄水池以及管道、阀门、泵户、水泵机组等。

第二十七条凡新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持有关设计图纸,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并向市城建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工程竣工后,经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的,方可给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责任人要贯彻执行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洁、消毒和维护,以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水压、水质。

上款的责任人是指:楼宇和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市城建主管部门和市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城建局或者授权的市自来水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市区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活动的;

(二)在市区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三)擅自使用、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窃市区供水设施的;

(四)擅自建设的供水管道与市区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第三十一条盗用市区供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入,并可按非法收入的10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日内,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