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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德育考评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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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德育考评试行方案

为了公平、客观的衡量学生在学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增强学生遵章守纪意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的合格人才,使学校教育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德育考评采用考试和考核量化的方式进行。每位学生的德育考评成绩为100分,其中思想理论课成绩占50%,日常品行表现考评分占50%。日常品行表现的基础分为70分,每月班级和楼栋考评组根据每位学生的日常行为及表现对照加减分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学期末班级考评组依据考评分(每月一般为四个月)汇总折算后,与思想理论课成绩折算分一并合计为本学期学生的德育成绩(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二、学生德育考评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载。即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分及以下)。

三、学生德育考评以班级为单位,班级教室应设立公示栏,每月初由考评人员填报“江西服装学校学生品行表现月度考核表”(一式二份),一份张贴教室,一份留存系学工办。每学期末填报“江西服装学校德育考评表”(一式二份),一份张贴教室,一份留存院(部)学工办。

四、学生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从公布之日起两天内可以向院(部)学工办提出申述,院(部)学工办应在两天内组织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学生公布或重新记录。如学生对院(部)学工办核实结果仍有异议,可按上述程序向学校学生工作处申述。

五、一学期内,学生的德育考评成绩减分累计达15分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一次。凡是受到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未撤消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只能为“及格”。凡是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未撤消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为“不及格”,如果学生在此期间表现良好,经过校、院(部)学工部门核实、审批,其德育考评成绩可以提升为“及格”。

六、学生德育考评成绩是学生参与评优、助学金,助学贷款、就业推荐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凡是参与各种评奖、评优活动的学生,每学期的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是“优秀”;凡是享受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者,每学期的德育考核必须在“中等”以上(含中等);德育考核成绩“优秀”者,学校优先给予介绍就业单位。

七、凡是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育考评成绩必须是全“及格”;同时在校期间学生德育考评成绩必须有3次以上(含3次)达到“优秀”。

八、加分内容与标准

学生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积极上进、表现良好,或取得良好成绩,可以视其表现和工作成绩酌情增加其日常表现考核分。

(一)每学期加分

1、积极要求进步,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并按时写思想汇报者每学期加1分。

2、成为党建成员,经党建联合会考评优良者,每学期加2分。

3、担任院(部)、班级的学生干部满半年,经考核胜任者,按下列标准加分:

(1)学校、院(部)主要学生干部(正副主席、班主任助理、楼长助理、社团负责人)每学期加3分。

(2)学校、院(部)和社团部长级学生干部、楼层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正副班长、团支部)每学期加2分。

(3)院(部)部门成员、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每学期加1分(兼职者以最高加1分为准)。

(4)见义勇为获得国家、省、市、校级荣誉称号者分别加5、4、3、2分/次。

(5)按要求参加文体类活动获得国家、省、市、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6、5、4、3)、(5、4、3、2)、(4、3、2、1)、(3、2、1、0.5)分/次。

(6)按要求参加科技文化类(如书法、征文、演讲、辩论等)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6、5、4、3)、(5、4、3、2)、(4、3、2、1)、(3、2、1、0.5)分/次。

(7)在国家、省、市、院级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者分别加5、4、3、2分/篇。

(8)获得省、市、院级荣誉称号者,分别加5、4、3分次;获得省、市、院级荣誉称号的班级每人分别加4、3、2分/次。

(9)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交调查报告或论文者加0.5分/篇;被评为省、市、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5、4)、(5、4、3)、(4、3、2)分/项(同一篇论文同时获奖按最高奖项计分)。

(10)本学期各门成绩90分以上加4分;80-89分加3分;70-79分加2分。

(二)每月加分

1、上课认真听讲,出勤率达100%(因公缺课除外)者,加1分/月。

2、在班级值日和卫生大扫除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1分/月。

3、获得月度“文明教室”,班级成员每人加1分/月,获得月度“文明寝室”每人加2分。

4、获得月度“先进班级”,班干每人加2分/月,班级成员每人加1分/月。获得月度“表扬班级”,班干每人加1分/月,班级成员每人加0.5分/月

5、助人为乐,视其情节加0.5~2分/次。

6、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师生一致好评者,视其情节加0.5~2分/次。

7、在学校常规活动(如晨练、晚自习等)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1分/月。

8、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加2分/次。

9、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学生加0.5分/次。

在日常品行表现考核中,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加分时,加分标准由学校、院(部)学工部门根据权限研究决定。

九、减分内容与标准

(一)每学期减分

1、凡是受到纪律处分者按下列标准减分,受到警告处分每学期减10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每学期减15分;受到记过处分每学期减20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每学期减25分。

2、学生干部工作态度不认真,出现失误者,视情节轻重减1—2分/次,学生干部在一学期内累计减分达1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免去干部职务。

(二)每月减分

1、学生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其行为与后果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可以视其情节减1—4分/次。

2、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程度减1-3分/次。

3、学生酗酒、赌博造成不良影响,不足以给纪律处分者,视情节减5-8分/次。

4、无故不参加学校、院(部)、班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者(包括早锻炼、晚自修等常规活动)减1分/次;迟到、早退者减0.5分/次。

5、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受到点名批评者视其情节减1-2分/次。

6、不爱护公物及损坏公物,或在走廊或窗口泼水、扔杂物、污损墙壁等行为者减2分/次。

在日常品行表现考核中,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减分时,减分标准由学校、院(部)学工部门根据权限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