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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条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三条对举报法纪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二条给予奖励。
第四条拟予奖励的人员和单位名单,由举报中心会同贪污贿赂、法纪等部门审查提出,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发放奖金由举报中心负责。受奖人员,由检察机关通知本人到其认为方便的地方领取;
第六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判决或免诉决定以后进行。
第七条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
第八条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九条建立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在奖励基金建立之前,奖励经费从业务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