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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包括杂草和鼠害)预报,警报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病虫预报或警报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它公众传播方式向社会公开的病虫预报或警报。
第三条农作物病虫预报和警报实行统一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病虫预报或警报。
第四条农作物病虫预报的重点是做好粮、棉、油、果、菜、茶、桑、搪等主要作物病虫,特别是大区流行性病害和远距离迁飞性害虫的预报。各级植保站要加强调查、严密监测,必要时须进行会商,力求做到预报及时、准确,为有关领导部门制定防治决策、指导农民适时防治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五条农作物病虫预报分短期(距防治适期10天以内)、中期(10到30天)、长期(30天以上)、超长期(跨年度乃至若干年)预报和对突发,暴发性病虫警报。部省级病虫测报机构重点中、长(超长)期预报,地县级病虫测报机构主要中、短期预报和警报,乡级农技站可根据县病虫测报机构的预报本乡的短期补充预报。
第六条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及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农作物病虫预报的技术与方法,其研制预报得出的结论和意见,可向病虫测报机构或其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但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及其它形式公开。
第七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于病虫测报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病虫预报意见,应及时转至当地病虫侧报机构供他们分析研究,若有较大分歧,要实事求是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在进行防冶准备和决策时,以病虫测报机构的预报为要依据。
第八条新闻宣传部门不得病虫测报机构以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病虫预报。
第九条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开病虫预报或警报,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组织或个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