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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新品种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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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新品种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农作物新品种的产权,充分调动育种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育种者:)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中所称农作物新品种,是指经省、地(州、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委员会审定、认定的农作物新品种(含组合,下同)。

第三条农作物新品种属于科学技术成果。育种者研究、选育、区试、示范、应用推厂“农作物新品种,均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发展农业和科学校术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育种者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可以向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种子经营者)进行一次性转让,也可以向不同地区的种子经营者进行多次转让。

育种者转让农作物新品种,可以从种子经营者处取得一次性补偿,也可以从种子经营者经营该品种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转让费。

第五奈育种者可以组织生产、经营自己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育种者可以将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作价与种子经营者联合经营,其利润的分配方式由双方约定。

第七条。育种者将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向种子经营者进行有偿转让或者与其合作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省、地(州、市)、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农业发展基金和支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农作物新品种培育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单位和个人的育种及开发工作。具体提取比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农作物新品种培育资金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农作物新品种有偿使用的管理,做好育种者、种子经营者和应用者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