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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农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结合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特点,特制定本“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概念是:在农业各个领域内,通过调查、研究、试验、推广应用,所提出的能够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通过鉴定或为市场机制所证明的物质、方法或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农业部行政管辖内诸类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承担由农业部下达科研、推广项目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
三、申报农业部部级各种奖励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科技成果包括:
一、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各级农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一、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
1.负责全国农业系统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订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细则并协调检查其执行情况和成果鉴定的汇总工作。
2.主持或委托有关主持农业系统或由农业部下达任务其它部门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3.作为农业部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对主持鉴定单位完成的成果鉴定进行审核并对鉴定证书审核盖章。
4.主持鉴定单位申请由部直接主持鉴定的会签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1.受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部门下达课题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主持鉴定或委托主持鉴定工作。
2.主持本部门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部门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三、农业部各司(局)、直属科研院(所)、部属高等农业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职责:
1.受部成果管理机构委托,负责由本部门、本单位下达的科研、推广课题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工作。
2.主持或委托主持本部门下达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本部门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农垦、农机、水产)科学院、高等农业院校成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
2.受省(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主持本单位下达课题及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报送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第六条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的原则,视不同情况采用以下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经省(部、委)以下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并出示证明其技术水平及成熟度的评语,并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盖章。
二、验收鉴定:适用于推广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指标,进行现场测试、评价,出具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参加验收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专家评议:
1.通信鉴定:凡不需要现场考查,不需测试,根据研究报告和试验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专家意见并写出评语,并附专家书面评语的复印件同时说明发出和收到函件份数。
2.会议鉴定:对国家和省、部重大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意义比较重大科技成果,可聘请科研、教学、生产、管理部门同行专家召开会议按规定进行鉴定作出结论。
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的鉴定证书均需经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四、视同鉴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经部(省)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均视已通过鉴定,与其它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连续三年在生产中推广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2.经法定的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农作物、家畜、家禽、蜂、蚕经国家或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出具评语证明的,但只通过审核名录而无评语证明者无效。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已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必须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报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鉴定委员会
一、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五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三人。报部以上申请奖励的成果其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须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鉴定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一切被邀请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权利平等,不受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完成人员的影响,独立进行鉴定,可根据规定充分发表意见,有权要求完成人解答问题,可保留个人意见。
2.鉴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少数服从多数,超过半数方可通过鉴定。
3.根据规定取得咨询费。
4.对被鉴定的成果负有法律、道义的责任,有保密的义务,更不得把成果窃为己有。
三、鉴定委员会应包括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部门的专家,有一定的代表性,其条件是:
1.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较好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及管理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一切参加课题的完成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鉴定,也不得以检验者、证明者身份出现。完成人也不得互相鉴定,然后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共同报奖。
第八条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科技成果被鉴定的一方,是完成科技成果的直接组织实施单位和人员。在成果鉴定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种准备。在鉴定时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向鉴定委员会做技术报告,并认真回答鉴定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向鉴定委员会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提出。
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题目:一切要鉴定的科技成果题目必须准确,和该项目主要技术核心相一致。题目与内容不符者,应重新确定正确题目或推迟鉴定。
二、理论及应用理论成果:研究论文须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及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全体会议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方可按以下内容鉴定。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的资料。
2.对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的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缺点及改进建议。
6.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评议时,须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7.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三、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查新检索。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计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四、软科学成果按下列内容组织鉴定: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条凡执行国家及部(省)下达的科研推广计划、申报部(省)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题中意义重大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鉴定。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1.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设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试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对照材料等。
3.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对高技术研究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4.软科学成果需经有关单位采纳和应用一年后方可组织鉴定。
5.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列次序已协调好。
6.必须使用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鉴定证书格式。
以下成果(项目)可以不进行鉴定:
1.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即可确定其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2.已取得社会公认、并有确切证明的科技成果。
3.自选课题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意义不大,经济、社会效益不明显的项目。
4.技术上严格保密,无法进行鉴定的科技项目。
5.中外合作完成,无法进行鉴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农业科技成果鉴定实行由下达课题计划或任务的单位负责审查、主持或委托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部成果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二、凡根据计划或合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备齐材料,并使用国家科委统一下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通过归口单位审查后,向下达计划(或合同)单位提出申请鉴定报告。
自选课题意义比较重大的,向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三、完成单位及完成人须于鉴定会前一个月以上向主持鉴定单位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主持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后,必须逐项认真核实,并在半个月内就下列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1.是否同意鉴定。
2.鉴定的形式。
3.鉴定委员会名单。
五、主持鉴定、委托主持鉴定单位经审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如发现未完成计划、数据资料不全、争议未解决可拒绝鉴定或延期鉴定。
六、鉴定委员会主任由主持鉴定单位协商后指定并主持鉴定会,同时向鉴定委员宣布有关鉴定办法的规定。
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必须在会上由鉴定委员会亲自起草、讨论,在会上形成并由全体鉴定委员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以不签字或注明意见。
八、完成人在鉴定委员会讨论鉴定结论时要回避,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主持鉴定单位或上级成果管理机构提出。
九、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完成后,如发现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可责成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如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搞形式主义,有权驳回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十、鉴定证书经组织鉴定单位(部成果管理机构)盖章后有效。
第十二条由数个完成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经协商后向下达任务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由某一单位独立完成的并具有单独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在征得主持单位同意后也可单独鉴定,在总项目鉴定时应剔除这一部分内容。
第十三条乡镇企业和非农业部管辖的科技成果鉴定,除按本办法执行外,在申报其它部门成果奖励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关于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为同等效力文件,由部成果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