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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环保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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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环保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环保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依法对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质量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对审批权限内的在建项目环保设施进行施工检查,每个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对本辖区内属于审批权外的在建项目的环保设施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检查率(指被检查数占当年在建项目总数的百分比)达到

三、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设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环保设施资金的筹措、落实及使用情况;

2、施工中的环保工程项目是否与经批准的环保工程设计相符合;

3、环保工程设备的订货及设备质量情况;

4、环保工程安装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情况;

5、施工中排放“三废”处理情况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以及整改意见。

四、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对审批权限内在建项目环保设施的施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并做出书面意见送达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属于审批权外的,还应将书面意见材料报原审批的环保部门。

五、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在施工检查时应认真填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施工检查登记表”,格式附后。调查后应将登记表、处理意见的文函等材料存入建设项目档案袋。

六、各级环保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施工检查前,应通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派员参加。

七、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施工期环保检查制度纳入年度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总结表彰。

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执行过程出现的问题、建议向省环保局报告,以便及时予以修改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