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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次性难以降解塑制餐盒,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降解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的餐盒。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经销、使用一次性餐盒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防疫、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研制开发可降解性、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一次性餐盒。
第六条凡生产、经销一次性餐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凡使用一次性餐盒的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应采用符合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产品质量要求的可降解塑料或纸、植物纤维制作的餐盒。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