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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区。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在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对广大群众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群众政党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射)向人群、行人和住宅,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每日的22时至次日7时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但农历除夕夜除外。
第八条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制定燃放安全方案,经县、市公
安机关审查同意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福建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合格
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至八条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予以治
安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没收烟花爆竹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爆
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