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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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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制度二

结合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要求编制的城市环境规划的城市,包括设市的城市和县城,以及独立的经济开发区。环境规划区域范围和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二、城市环境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环境建设应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城市环境规划在保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前提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城建规划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技术力量,负责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四、各市、县在编制环境规划之前,须先提出环境规划编制大纲和工作方案,由同级环委会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评审后,报送省环保局审批,抄报省建委备案,县城的还要附市(地)环保局(办)的审查意见。编制规划要做到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和可行性。

五、规划编制应提交以下成果材料:

1、城市(县城)环境规划;

2、城市(县城)环境规划研究;

3、城市(县城)环境规划图集。

六、城市环境规划报批程序:

城市环境规划按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编制完成的城市环境规划经技术评审论证,提交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省政府委托省建委统一代行审批。

七、城市环境规划一经批准,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年度计划,分步实施。环保部门对规划实施负责指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实施过程如有重大修改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八、城市环境规划根据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实行不定期滚动修订调整,其程序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九、编制环境规划的具体要求,由省环保局另文规定。

十、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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