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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环保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龙游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环保信息,是指龙游县环境保护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办公室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本局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配合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四)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六)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九)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和质量审查;
(十)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部门环境信息依照规定程序经分管副局长、局长批准后,未经批准不得。各单位公开政府环保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政府环保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
第七条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环保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等机构职能情况;
(二)环保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本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
(四)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须提交的材料项目和结果;
(五)环境办事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须提交的材料项目和结果;
(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和排污申报登记情况;
(七)环境督察检查和监察执法情况;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等通报、通告等;
(八)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费的征收情况;
(九)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公布;
(十二)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及环境统计信息;
(十三)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创建名单和考核结果等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报道信息;环保政务和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
(十四)单位人事信息和环保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环保信息。
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拟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进行审查。本单位不能审查确定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单位的初审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起草公文过程中,应在发文单中注明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内容。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根据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龙游县环保局门户网站;
(二)环保信息公开栏
(三)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环保信息的形式。
其中,龙游县环保局门户网站是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保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政府环保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政府环保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环保信息按照政府环保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第十五条已主动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失效的,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环保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局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在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向县环保局提出获得相关政府环保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采取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具体描述、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环保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条根据申请人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材料需复印、打印、刻录、拷贝,并使用纸张、磁盘、光盘等物品的,收取相应成本费用;邮寄、递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届时请提供相关证明,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内容,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二条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的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环保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环保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保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环保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政府环保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依据本办法应当公开的县环保局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各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