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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驻外招商办事处管理,充分发挥办事处招商引资主渠道效能,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外设置招商办事处的工作意见》(博发[20*]23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强化监督、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管理原则,特对我县驻外招商办事处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工作任务
1、收集信息.各办事处要深入调查了解驻地及其周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重点掌握知名、骨干企业的发展情况、投资方向和对外扩张愿望等,并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出符合我县实际的项目信息,及时反馈到县招商局。每个办事处至少每月要提供3条有价值的招商信息。同时,做好驻地用工信息的收集,与县劳动部门结合,搞好劳务输出。
2、沟通联络.各办事处要积极主动与驻地有关经济部门、重点企业进行深入广泛的联系,与驻地委托招商机构搞好协调,利用委托机构扩大工作范围,建立自已的工作网络。加强与驻地博爱籍公职人员、经商人员联系,建立博爱籍人员工作档案,定期召开联谊会。大力宣传博爱投资政策、投资环境、优势产业和旅游资源,做好我县招商项目宣传推介。
3、推动合作.各办事处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加强沟通和交流,积极引进外地的项目、资金、人才,促进我县与所在地的经济技术合作。每个办事处每年至少引进5个项目,其中500万元以上不少于3个。
二、设置要求
制定县设办事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作为博爱县驻外招商办事处。县设办事处的标准是:以一个乡镇或县直部门为设置主体,人员定额3人,主任必须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重点加强县设办事处的管理。办事处工作和人员由县招商局进行管理,主体单位协助管理,年终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和招商局进行考核。人员需要调整时,要经组织、人事部门和招商局同意,并报县主要领导批准。对暂不符合县设办事处条件的乡镇,必须在外设置招商窗口,由设置单位负责管理,并在县招商局备案,接受县招商局业务指导。
三、经费管理
1.经费核定标准.原则上保证县设办事处的基本费用。即:每个办事处每月房租费不高于2000元,办事处人员每人每月工作补助费不能超过1400元,包括通讯、生活、交通(含探亲交通费)等费用。
2、经费分担原则.县设办事处经费由办事处设置主体单位与县财政共同分担。每个乡镇每年拿出4万元作为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从六月份起由县财政局直接从帐户中扣除,作为招商引资专项经费,集中拔付到县招商局在县会计核算中心所开的招商引资专户。设置主体是县直部门的,县财政承担经费的80%,县直部门承担经费的20%。设置主体是乡镇的,县财政和各乡镇各承担经费的50%。不足部分由办事处设置主体单位承担。
3、经费使用原则.各县设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包括房屋租金、通讯、生活、交通费用的确定,报县招商局批准。批准后,由招商局提出使用意见,每月月初财政局从招商引资专户中直接拨付给办事处。乡镇按照县设办事处标准设立办事处的,该乡镇所交纳的招商引资基金用于该办事处;乡镇未按县设标准设立办事处的,该乡镇所交纳的招商引资基金用于县定的其他县设办事处。
4、经费核销制度.各县设办事处要合理使用经费,建立财务帐目,严格财务一支笔制度,会计、出纳要分设。每两个月向县招商局、财政局报告一次经费使用情况,经县招商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方可列支。
四、项目、资金分配原则
凡是县设办事处运作来的项目、资金等招商引资成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作为主体单位的建设项目。
五、工作制度
1、工作程序.各办事处要定期联络当地企业、经济部门,每月要对区域内委托招商引资机构进行一次回访,做好协调服务和信息收集工作。办事处要定期组织所在地商户来博爱县考察。办事处要经常与县招商局进行沟通,以获得我县最新招商信息,并及时这些招商信息。县招商局将及时为办事处提供信息并不定期对办事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汇报制度.办事处每半个月要将联系的企业、部门以及有关招商引资信息、当地产业发展状况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招商局。
3、学习制度.办事处要认真学习中央有关经济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密切关注驻地的投资动向、资金流向以及其他经济信息。积极学习我县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熟悉我县招商项目情况。
4、工作纪律
办事处人员在外工作期间要遵纪守法,自警自律,切实维护博爱形象。办事处要建立内部工作机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5、休假制度.县设办事处实行“5010”工作制,即2个月中工作50天休息10天,由招商局负责统一安排。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下的经主任批准,三天以下经招商局局长批准,三天以上须报请县政府领导批准。主任请假经招商局报请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实行轮换休假,确保工作延续,不得断档。
六、奖励措施
1、凡办事处提供有价值信息,项目引进成功后,给予提供信息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1000元;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2000元;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5000元。
2、招商办事处组织劳务输出,劳动部门免收劳务输出费和就业培训费。凡输出人员工作一个月以上的,给予办事处一定补助:一次性输出50人(含50人)以上,按每输出一人20元的标准补助;一次性输出200人(含200人)以上,按每输出一人30元的标准补助。
3、招商办事处引进工业项目资金由税收受益地方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对招商办事处进行奖励。引进资金在100-50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的3‰,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投资额的5‰。其中奖金的40%奖励招商办事处,40%奖给招商办事处设置单位,其余20%奖励给设置单位的法人代表。
4、凡外出招商引资的人员,在考察任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做出突出贡献、表现特别优秀,即一次性引进的项目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招商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予以提拔重用。
七、约束机制
1、对一年内招商引资工作没有成效的县设办事处,县政府将收回财政配套资金。
2、对一年内招商引资工作没有成效的县设办事处工作人员,由设置单位扣除个人工资的20%作为处罚。
八、其他
以前县委、县政府关于驻外办事处管理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