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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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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商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鼓励所有县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各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积极引进高级专业技术、管理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我县实际出发,对外来投资者和外来人才提供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

2、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对外来投资者,由县招商局牵头,县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实行一条龙服务,按国家规定程序和用户要求办理土地手续。其中: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建设用地,县政府根据情况将该宗土地的县级土地收益部分用于该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企业发展。

3、农业开发用地优惠政策

对开发土地从事农、林、牧、渔、种养殖业项目的,县政府按规定办理流转手续租用土地,或办理征用手续,属加工项目需办理征用手续的,县政府根据情况将县级土地收益部分用于配套建设,扶持企业发展。

4、财政优惠政策

对来我县投资新办各类企业和公益性项目的外商,由同

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具体办法是:

(1)、新办工业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地方财政收益的50%给予扶持,后2年按25%给予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前3年的地方财政收益全额扶持,后2年按地方财政收益的50%扶持。

(2)、兼并、租赁或控股本县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度实现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的地方收益部分,享受第(1)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3)、新办投资额在500万元(外汇按投资时国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旅游、娱乐项目的,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按地方财政收益的60%扶持,后2年按30%扶持。

(4)、出口创汇企业严格按上级政策兑现。

(5)、新建专业批发市场投入使用后,前3年按投资建设单位上缴地方财政收益的80%扶持,用于培植市场发展,后2年按40%扶持。

5、收费政策

(1)、县外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属县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县政府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下限的1/3收取;属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

(2)、对新建企业3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3)、对新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以及旅游项目、娱乐设施的,减半征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费。

6、外商投资数额较大,且对全县财源建设有一定影响、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作用的项目,涉及的有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县政府专题研究优惠扶持政策。

7、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1)、对企业急需的专业人才,可PA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县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2)、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需要和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户籍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对其子女,按当地居民待遇安排入托入学。

(3)、对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3年内对我县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委、县政府视其贡献大小给予以重奖,并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4)、对引进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手续,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全部服务性办理。

二、优化投资环境

8、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成立沂南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招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招商局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负责全县招商引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各项招商引资政策,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联络、考核、调度。

9、改善投资硬环境。重点搞好招商引资的城市功能分常严区中的工业区建设。

—本着方便外来投资者集中生产、集中居住的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外商投资相对集中的工业区,高水平配套工业区设施,确保道路、通信、水电供应到位。

—优化工业区及周边环境,对工业区周围的环境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工业区要做到美化、净化、绿化,提高对外来投资者的吸引力。

10、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由沂南县招商局具体负责办理所有技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凡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内审批的项目,一般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全部办结;凡需到市、省级以上审批的项目,争取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11、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正确处理依法履行职责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在执行好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强化大局意识、发展意识,严格执行县政府公开的收费标准和县委、县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法依纪从快、从重、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纪、破坏发展的人和事,县纪委、监察局成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并负责受理投资者和社会举报投诉,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2、严禁"三乱"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需对企业检查的,必须提前写出检查申请报告,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后,凭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签发的检查通知单进企业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强行推销产品;严禁向外来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物料,以及指定中介和保险机构;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吃拿卡要

13、由县优化环境办公室对外资企业的部分车辆发放“特别通行证”,在县境内除交通事故外,任何单位不得进行扣证罚款;继续保持县内果品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的畅通无阻,对运销沂南蔬菜的车辆,发放“特别通行证”,任何单位不得查扣。

14、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对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各类违法案件,司法机关要从重查处,对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街霸、村霸、市霸、路霸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给予严厉打击。

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对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的中介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进行奖励。

15、引进无偿资金的。通过职能部门向上级争取的计划指标外无偿资金,属职务性引资,奖金用于单位的招商引资或奖给有功人员。奖励实行分类分档奖励的办法。一类为公用经费类。奖励比例为:200000元以下部分按3%奖励;200001—500000元部分按2%奖励;500001元以上部分按1%奖励。二类为生产性、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及其他用于全县事业发展,增加县级财力的资金。奖励比例为:200000元以下部分按5%奖励;200001—500000元部分按3%奖励;500001—1000000元部分按1%奖励;1000001—2000000元部分按5‰奖励;2000001元以上部分按2‰奖励。通过非职能部门上下级关系的计划政策外引进捐款、赠款、专项拨款和财政直接受益等无偿资金的,属非职务性引资,按实际到位额的10%奖励给引资人。以上奖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16、引进县外企业资金的,按地方财政所得的10%奖励给引资人,奖金由同级财政兑现。

17、对引进资金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有偿资金,按利息差额部分的10%奖励给职务引资单位或非职务性引资人。奖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18、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独资、合资或合作项目(包括以设备、技术等折价投入),按项目注册动工首年度技资额的1%奖励第一引荐人,奖金由同级财政或受益单位承担。

19、引荐人的认定。引荐项目动工后,首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前)的固定资产投入,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委办公室申报,受益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县财政和受益单位将奖金交县招商委办公室,由县招商委办公室按本文规定兑现给引荐人。第一引荐人是职务引资或国家公务员的,奖金兑现到部门,用于单位招商引资或奖励有功人员;其他的直接奖励本人。

四、实行招商引资责任制

20、明确任务,加强调度。招商引资,人人有责。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招商,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年招商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县级领导班子成员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各乡镇和县直经济主管部门、涉外部门的在职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一般干部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非经济主管部门及局级事业单位在职正副科级干部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一般干部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县招商委办公室每年年初按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在册干部人数,确定各单位、各部门引资数额(县级班子成员的招商引资指标合并到所在单位办公室),并由县政府与各乡镇、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对全县招商引资进展情况,县委、县政府每月一调度,每季度一通报。

21、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县纪委、监察、招商等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对全县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影响我县投资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2、各级宣传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我县投资环境、资源优势、招商项目和优惠政策,努力营造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

五、附则

23、县内单位和个人投资办企业或公益性项目的,同等享受本规定中各项优惠政策。

24、本规定在全县范围内适用。

25、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招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