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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强化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监督制约,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确保稽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稽查复查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其下属税务稽查机构税务稽查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审理、复核,以考核稽查工作质量,评定稽查人员业绩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税务稽查复查由上级税务机关指派专人进行,可采取下户复查、调帐复查、审查案卷等形式。
第四条税务稽查复查追究是指通过税务稽查复查认定有关稽查机构或稽查人员有少查补税款或未依法行政等情况时,由各级税务复查追究机构对复查情况进行审理评定,并视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稽查机构及稽查人员做出相应处理的工作。
第五条税务稽查复查追究按权责一致原则追究有关人员(机构)责任,凡能分清责任者的,只追究责任者责任;不能分清责任的,由检查科负责人或主查人员负主要责任,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税务稽查复查工作完成后,复查人员应制作税务复查工作报告,由复查追究机构视复查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一)、复查认定稽查查补税款准确,但稽查资料不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适当或未按法定程序执行的,对主查员予以批评,并责令相应责任人进行学习培训。
(二)、复查认定专案稽查、专项稽查在取得同等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2000元以下,企业5000元以下,专项稽查10000元以下,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10%以下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同等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2000—5000元,企业5000—10000元,专项稽查10000—20000元,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10%—15%的,对责任人进行劝诫,并扣发半年奖金。
(四)、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同等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5000—10000元,企业10000—20000元,专项稽查20000—50000元,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15%—20%的,扣发责任人全年奖金,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五)、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10000—30000元,企业20000—50000元,专项稽查50000—100000元,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20%—25%的,除按第四款规定处理外,将责任人调离稽查岗位。
(六)、复查认定专案稽查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少查补税款个体户30000元以上,企业50000元以上,专项稽查100000元以上,且少查补税款占稽查所属期间应纳税款25%以上的,责任人当年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奖金,并一律上报市局稽查复查追究委员会对其进行下岗培训,培训期间按下岗培训人员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分别扣发检查科长半年奖金。
(七)、复查认定稽查员有故意出错,任意违反税收政策规定,徇私舞弊等主观故意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论其税款金额大小,责任人当年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奖金,并一律上报市局税务稽查复查追究委员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分别扣发检查科长全年奖金,且检查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七条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复查追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稽查局正、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具有查帐资格和一定稽查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复查追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于*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