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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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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处罚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稽查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增强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税务稽查执法权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税务稽查告知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环节可分为税务稽查查前告知、税务稽查实施检查告知、税务稽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和税务稽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告知。

第三条稽查人员在查办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逐一落实,并对当事人作出解释。

第四条稽查人员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报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当事人如果是公民,对其罚款2000元以上,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罚款10000元以上,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稽查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对稽查人员严重违反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其法定权利的,当事人可向税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控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并尽快回复查处情况,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对举报者和控告者,稽查人员不得刁难、报复。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本制度自*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