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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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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使声像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机关、企事业单位声像档案的完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声像档案是指以摄录手段记述和反映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行使职责或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及其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专门载体材料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确定的档案管理原则和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有关规定,声像档案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拒不移交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声像档案根据其内容联系,分别属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或专业档案的归档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的档案部门在收集、整理文书、科技或专业档案的同时,应负责做好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及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1.本机关、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

2.党和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上级机关党政领导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形成的声像档案;

3.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人检查下级机关工作形成的声像档案;

4.本机关、单位名称牌匾的照片;<br>

5.本机关、单位举行的重大纪念、庆祝活动形成的声像档案;

6.本机关单位组织的重要文体活动、技术比赛、表演、培训、展览等形成的声像档案;

7.本机关、单位历届主要领导人及省级以上模范、标兵的照片;

8.本机关、单位荣获的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的照片;

9.本机关、单位重大科技发明,荣获地、市级以上奖励的科研课题,名优产品形成的声像档案;

10.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发生过的重大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事件的现场照片、录像带;

11.本机关、单位驻地变化和基建工程的基地原貌、奠基竣工落成交付使用形成的声像档案;

12.本机关、单位在涉外活动中(包括出国考察、参观、访问等)形成的声像档案;

13.外宾来本机关、单位参观、访问、考察、洽谈等活动形成的声像档案;

14.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英雄、模范人物来本机关、单位讲学、报告时形成的声像档案;<br>

15.本机关、单位举行的重大学术活动和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活动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所形成的声像档案;

16.其他具有特殊意义和保存价值的声像档案。

第六条声像档案的归档时间和要求

1.属于归档范围的声像档案,必须由摄录人员或承办单位在摄录工作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并于三个月之内向机关、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2.归档的声像档案必须图像完整、声音清晰,必须是原版、原件,并附上文字说明;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照片,应选择其主要照片归档。

第七条声像档案的整理

1.首先应根据其载体形式,分为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磁盘档案等几大类。

2.照片档案的整理

(1)照片的整理

一般先按“问题—年度”分类。分类应前后一致,不可随意变动。分类之后,就要对每一类照片进行排列、编号。排列可以按时间顺序,并接排列顺序编照片流水号。编写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以照片的自然张为单元编写文字说明,一组联系密切的应加总说明,一般不超过200字。尔后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案卷封面,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可自行印制,项目一般包括案卷号、题名、责任者、摄录时间等。大照片或转机摄影照片可另外存放。

(2)底片的整理

底片可单独整理,底片与照片的分类要一致。并按归档时间顺序排列,编底片流水号。用铁笔横排刻写在底片乳剂面片边处,并放入底片袋保管,在底片袋的右上方编制底片流水号,并依序插入底片册中或与照片一同存放。

3、录音、录像档案的整理。

录音、录像档案一般按其反映的内容分类,同一类的按归档时间顺序编流水号。数量少的也可以不分类,直接技归档时间顺序编流水号。在盒套内放入内目录,标明卷号、录制的比月、地点、对象、中心内容、责任者及播放所需时间,并在脊背上贴上标签,标明卷号、时间、中心内容等。

4.磁盘档案的整理

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并在盒套侧面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存盘内容等。

第八条声像档案的保管

1.存放声像档案的库房、装具应做到防光、防盗、防磁、防尘、防潮、防有害气体、防高温等,库房温度应保持14-24摄氏度,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6O%。录音、录像档案要远离发动机、变压器、高音喇叭、话筒、电视机等能产生磁场的设备。

2.定期检查声像档案的保管状况,对长期保存且不常用的录音、录像档案每隔半年重绕一次,对多次使用和已污损的要及时修补、复制。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冲洗、翻拍(录)、消磁、涂改。

3.机关、单位声像档案数量较少,保管条件差的,可移交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九条声像档案的鉴定、销毁、统计、利用工作,按文书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