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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总队公文处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总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文处理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总队综合处是总队公文处理工作的职能处室,公文统一由综合处收发、分办、核搞、用印、印制、发送、立卷、归档等。
第二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三条公文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第四条公文办理应确保时效性,必须杜绝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处长出差由指定的副处长负责;分管总队长出差,报总队长审批。
第五条公文办理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转有关处室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文核稿2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制1个工作日。急件急办。
(一)公文签收
凡主送总队的来文,均由综合处机要秘书签收,拆封、编号、登记、传阅、标有秘级的文件按机要文件规定处理。署名送领导和处室的信件,分别送领导和有关处室拆封、处理。
(二)公文分发
1.上级部门来文的其中办件,由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送总队领导批示后,转有关处室办理。
2.市级有关部门案件移交、转办由综合处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有关处室办理,主办处室需另行签收。
3.涉及几个处室工作的来文,如无密级规定,在领导批示后,由综合处复印,正式件送主办处室,复印件送协办处室。
4.签收的公文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随到随送。
(三)公文拟办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文化部、广电总局及其办公厅和部门的来文,主办处室要根据领导批办要求,及时办理。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处室草拟贯彻意见后,按程序送批;需转发的,转发文应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贯彻意见。
2.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办、文化部、广电总局及其办公厅和各司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结束后,与会处室应将会议文件及时送综合处,按程序办理。
3.来文属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总队分管领导同意后,函复来文单位。
4.公文内容涉及几个处室业务的,应由各处室分别提出拟办意见,经各自分管领导审签后,交由主办处室办理。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处室协调。
(四)公文批办
1.对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办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
2.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总队领导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处室负责草拟文搞,按程序送签。
3.总队领导明确批示由有关处室、区县(自治县、市)执法大队办理的,由主办处室复印后转出办理,原件由主办处室交综合处留存归档。
(五)公文催办
对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市级有关部门移交案件及总队的文件,要认真督促、催办,以防积压或漏办。各承办处室对需要汇报贯彻执行情况的上级文件,要及时检查,书面反馈;对市级有关部门移交案件要及时回复处理结果或处理进展。
(六)加强对公文的运转管理,阅后及时收回,不得横向传阅。加强对清退文件的管理,每月定期检查1次清退文件去向及归档情况,严格执行市委清退文件规定。如期办理清退文件,如有遗失,将追究机要秘书责任。
第七条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核稿、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等程序。
(一)草拟公文
1.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尽量与原来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并加以说明。如新提出的政策与原实行政策不一致,则应明确原实行政策废止。
2.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层次分明、条理清楚、字词精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格式、表述等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二)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要层层把关。以总队名义行文,主办处室审核后,必须经综合处核稿,涉及法律、法规性文件的,在综合处核稿前,送法规处审核、修改。核稿内容包括:
1.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行文规则、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2.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3.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涉及有关处室的问题是否已协商,意见是否一致。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4.文字表述、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密级、印发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计量单位的用法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处室协商或请其修改。
(三)公文签发
1.以总队名义呈送市委、市政府、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文化部、广电总局的综合性、全局性请示、报告和涉及重大方针政策事项的重要文件以及以总队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队长签发。(规范性文件按《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报审、登记)
2.以总队名义制发的其他文件,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
3.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4.分管领导临时不在总队,有时间性的发文,根据该分管领导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的明确意见或主办处室记录的电话指示,同意签发的,经综合处处长审核把关后即予印发,事后由主办处室请分管领导补签。
5.发文文稿经综合处核稿后,如拟文处室需对文稿再进行修改,应重新由综合处核稿。
6.文件按管理权限一经签发,如需修改,必须经签发人同意并重新签发。
(四)发文校核
公文印制前实行校、核稿制。即:文件在正式印发前主办处室和综合处分别进行校对、核稿。
1.主办处室对发文清样作全面校对,提出文件发送范围、紧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发送部分单位的公文,主办处室要列出具体收文单位。
2.综合处负责复核规范审批、签发手续、体例格式,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与第一次核稿时有较大变更的公文,应及时向主办处室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呈签发人审定。
(五)公文制发
公文印制后由综合处在一个工作日内封发,急件即制即封发。发文人员要对所发文件进行详细登记,按规定范围发送,对无底稿、无发送范围的公文,综合处有权拒绝发送。
第八条行文规则
(一)除以函的形式商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二)机关内设机构除综合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定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九条需要立卷归档的公文,由综合处管理、机要秘书立卷,当年的公文在次年的六月底以前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