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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豆制品市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合肥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豆制品市场管理的领导、协调工作,商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各自权限对豆制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豆制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办理环保、卫生许可、工商登记等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合肥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豆制品市场需求和加工生产能力,规划确定若干豆制品生产基地;鼓励社会投资兴建符合要求的豆制品生产基地。
豆制品生产者原则上应当进入豆制品生产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豆制品生产者应采用合格原料,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确保产品质量,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鼓励不断改进豆制品生产工艺。
第七条豆制品生产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豆制品经营者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向已取得合法资格的生产者、经营者采购豆制品,并取得进货凭证,进货凭证应当载明产品名称、成分、价格、数量,并加盖生产者印章。
第九条进入市场销售的豆制品应当为已取得合法资格的豆制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非法生产的豆制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豆制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第十条定型包装的豆制品的产品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销售散装豆制品应当有销售标签,标明豆制品名称、价格和生产者名称。
第十一条对非法生产经营豆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本规定之日起60日内到合肥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