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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我市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展会招徕奖励;
(二)展会补助;
(三)会展宣传;
(四)基础性工作经费;
(五)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资助的展会(如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全国徽商大会等)以及在批发市场、商场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不在此列。
第五条展会招徕奖励:用于对在我市举办的区域性,有一定规模的展会招徕单位的奖励。以积极鼓励各部门、各商会、行业协会、展览公司争(申)办展会。
(一)奖励标准:
1、展位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展位规模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含1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展位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至2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展位规模达到25000平方米以上(含25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展位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至4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6、展位规模达到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报市会展领导小组同意后,酌情提高奖励标准(最高限额30万元)。
(三)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招徕单位申请。获得招徕奖励的不再享受展会补助。
(四)奖励由招徕单位自行分配。招徕单位可将部分奖金分配给引荐者,即直接介绍或对引进展会来肥举办起关键作用、并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协调和促进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展会补助:用于资助我市会展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展会。
(一)展会规模达到5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500个),每个展位补助60元。
(二)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补助资金应首先用于冲减展会的宣传、推介费用等。获得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招徕奖励。
(三)同一展会连续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但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展会,可适当延长补助时间。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似的展会视为同一展会。
第七条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发生的宣传费用,包括:
(一)宣传资料、光盘等设计制作费用;
(二)在新闻媒体上的宣传费用;
(三)经市会展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的专项会展活动推介经费;
(四)经市会展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宣传费用。
第八条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会展办争(申)办各类规模大、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大型专业展会的各种直接费用,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费用以及全市会展工作总结、表彰等经费支出。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展会招徕奖励和展会补助经费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奖励或补助申报。凡申请招徕奖励或展会补助的展会的办展单位和招徕单位必须在展览会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报,填制《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举办展会的批复;3、展会场地租赁合同(须经县区工商部门鉴证);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5、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多个招徕或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报委托书。凡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情况核实。展览举办期间,市会展办、商务局、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三)材料补充。上述工作完成并确定可以进行奖励或补助的展会,其申请单位在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及时报送展会总结(包括展会效益分析等)、办展场所关于展览规模的证明等。
(四)资金拨付。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展会,市会展办审定后,依程序直接拨付申报单位。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市会展办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拨付会展宣传和基础性工作经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