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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监测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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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监测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市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充分调动各监测样本企业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系统数据全面、准确,填报及时,提高我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省商务厅制定的《安徽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在市商务局统一领导下,由商贸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对象及考评范围

第三条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确定的监测样本企业。

第四条考评范围:1、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辖区内监测样本企业数,信息报送率、市场异常情况等材料报送情况;2、根据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报表制度的要求,各样本企业的信息报送率、报送质量、报送次数及误差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要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导辖区内样本监测企业报送工作。各样本企业报送的数据必须准确、及时,防止误导性信息和重大信息遗漏。

第六条市场运行分析报告的报送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样本监测企业必须以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和被监测对象上报的正式数据为依据,准确把握和反映市场运行中的特点、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二)分析报告必须以价格(价格指数)、销售量、销售额、库存量等主要指标数字为依据,按照城乡区域、行业类型、商品大类、重要商品等分类,综合反映市场运行的总体情况、运行特点、消费热点、存在问题、趋势预测和对策建议等6项主要内容。

(三)分析报告以季度报告为主,具体报送时间为次季度首月6日前。发现市场异常波动,出现商品价格暴涨、抢购、断档、脱销等情况,按照《安徽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称《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异常情况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

第三章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七条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考评标准

(一)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满分30分)

1、是否指定专人负责15分

2、是否制定了运行监测工作制度15分。

(二)辖区内样本企业数量及数据报送(满分70分)

1、样本企业注册率(25分)

本项得分=注册率×25

注册率=网上注册企业数/辖区内样本企业总数

2、监测数据的报送率(25分)

本项得分=报送率×25

报送率=辖区内样本企业上报监测数据总次数/应上报数据总次数。

3、数据报送的及时性(20分)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样本企业按时上报数据。辖区内企业每误时一次扣1分,每缺报一次扣3分。

(三)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报告。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报告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加分

按时上报季度市场运行综合情况分析,每份分析加2分。被市商务局采用的另加1分;被省商务厅网站采用的另加2分;被商务部网站采用的,另加5分。多级采用分数可累加。

第八条对监测样本企业考评标准

(一)样本企业报送率(120分)。样本企业按照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监测数据。

本项得分=报送率×120

报送率=样本企业上报监测数据总次数/应上报数据总次数。

(二)监测数据的报送准确性(30分)。准确、及时、全面上报本企业监测数据。上报数据每出现1处错误扣1分,3处以上(含3处)错误扣5分。

(三)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报告。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市场动向,及时报告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以上各扣分项目如果单项分扣完,可以从考评总分中续扣,直至扣完为止。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条市商务局根据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样本企业的考评得分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得分高低排定名次,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若干名。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对本年度成绩优秀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二)对被监测企业授予“宣城市市场运行监测优秀样本企业“称号;

(三)在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上予以适当倾斜;

(四)对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管理工作开展未达到规定基本要求的单位:

(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二)取消在全市商务系统内当年的评先资格;

(三)对虚报、瞒报、拒报的样本企业,通报统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