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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行政立法工作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申请提报立法项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我局行政立法工作在局长领导下,由条约法律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提出立法初稿文本,制定立法初稿的说明书和准备相关的佐证资料。
第五条条约法律处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包括立法初稿的审核、修改、汇总,以及上报备案等。
第六条提报立法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市政府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二类为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类为调查研究项目(主要是指通过对商务领域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等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项目。)
第七条立法项目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立法内容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对重大议题,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九条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应当按照市法制办年度立法项目通知要求的时限(一般在7月底以前)向局条约法律处报请立项,并提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内容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局机关条约法律处负责对各处室(单位)制定的法规、规章立项申请进行研究、修改,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条约法律处以局正式文件上报市法制办。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