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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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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厅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逐步推进自治区审计厅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并结合自治区审计厅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审计厅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规定。

三、自治区审计厅全体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甘当公仆,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勤奋工作,讲求实效,认真贯彻审计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四、自治区审计厅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体工作人员要勤奋学习,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勤政廉政,一心为公,努力完成好自治区审计厅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领导职责

五、自治区审计厅行政管理工作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自治区审计厅的工作。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办公会议、厅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自治区审计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厅长出差、出访离邕期间,由厅长指定的副厅长代为主持自治区审计厅的工作。

八、自治区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审计处、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处长、主任、所长、书记、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直接向厅长和分管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副所长、副书记)协助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在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章工作安排

九、自治区审计厅及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同时,各处室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十、自治区审计厅根据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形成自治区审计厅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审计工作项目计划的编制要增强科学性、提高时效性、减少盲目性与随意性。自治区审计厅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十一、各处室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审计厅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根据厅年度项目计划制定本单位的项目计划并开展工作,在年中和年末进行总结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综合各处室及全区各市审计机关的总结后形成自治区审计厅上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会议制度

十二、自治区审计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审计听证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十三、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组书记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召集或主持。厅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

(二)贯彻执行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三)讨论研究有关重大的审计工作方针政策、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的审计工作问题;

(四)讨论研究自治区审计厅的干部与人事、机构以及编制管理等问题;

(五)讨论研究自治区审计厅党建工作,确定机关党委的工作任务;

(六)讨论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研究其他需由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厅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并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会前提出,党组书记确定。自治区审计厅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厅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厅办公室负责人为厅党组会议记录人。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签发。厅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以形成“厅党组会议议定事项”,视情况发有关部门执行。

十四、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组成,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及其他经济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二)讨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自治区审计厅起草的地方审计法规草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审计厅起草的政府规章草案;

(三)讨论通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和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其他需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重大措施;

(五)讨论研究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加强与改进审计监督的重要举措;

(六)讨论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自治区审计厅协调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市、县审计机关请示自治区审计厅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研究自治区审计厅干部职工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厅领导提出,厅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厅办公室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处室负责提供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厅办公室分发。厅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签发。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五、自治区审计厅厅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各处室负责人组成。厅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作出的有关重要决定;

(三)讨论通过全区审计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以自治区审计厅名义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部署年度工作以及一个时期的全厅工作重点;

(五)讨论研究规章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等自治区审计厅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部署全区性审计工作事项;

(七)讨论研究其他需要提请厅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自治区审计厅厅办公会议议题由厅领导确定。会议由厅长或副厅长、纪检组长主持召集。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由有关处室负责并提前送厅办公室分发。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纪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纪检组长签发。

十六、自治区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和有关业务处处长及审计专业人员组成。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事项包括: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或授权的重大审计事项;

(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他领导机关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

(三)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重大审计事项或者审计决定涉及处理违规金额较大的审计事项;

(四)厅长或者主管副厅长认为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事项;

(五)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涉及到追究个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审计事项;

(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执行后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审计事项;

(七)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明确,较难作出决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事项。自治区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需要印发会议审议的材料由有关业务处负责并提前送厅办公室分发。厅法规处负责会议纪录并整理议定意见。有关业务处按议定意见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按程序报厅领导签发。自治区审计厅审计听证会议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召开。

十七、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协调涉及多个处室的某一专项工作问题。专项工作会议的参加人员由召集会议的厅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牵头处室负责。会议形成的决定事项需要印发的,由牵头处室整理并可以厅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专项工作会议由厅长或副厅长指定并确定议题;厅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以负责主持研究多个处室共同协商的具体工作。

十八、自治区审计厅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和审计工作的情况,召开全区审计工作会议。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召开全区审计工作会议,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全区性的审计业务会议按审计工作任务的需要,经厅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召开。

十九、严格会议纪律。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要准时与会,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与会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提前退出时,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厅领导因故未能出席会议时,由会议组织者(厅办公室或牵头处室)向厅领导通报会议情况。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要妥为保管,必要时在会议结束时退回提供的材料。

二十、自治区审计厅厅领导在全区审计业务工作会议或全区审计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稿,经主办处室提出并经厅领导批准后,可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

二十一、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要求自治区审计厅参加的会议,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厅办公室协调,安排有关厅领导参加,必要时由厅长指定。厅领导(或处室负责人等)出席审计署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以及全区性或涉及审计问题的专题会议,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出席人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厅长报告或向其他厅领导、厅内有关部门通报,涉及审计业务的,要书面报告。

第五章公文办理审批制度

二十二、自治区审计厅各处室办理的各类公文,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审计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桂审办〔2002〕1号)以及各类审计业务文书格式的规定。

二十三、报送自治区审计厅厅领导审批的公文,按照收文和发文的办理审批程序和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四、收文办理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厅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报厅领导批阅后或由厅办公室转有关处室办理。直接报送厅领导个人或处室的公文,应转厅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办理。未经厅办公室登记、批转的公文,不予办理。

二十五、发文审批制度。以自治区审计厅名义发文,由主办处室承办。凡涉及多个处室的,须经相关处室会签;凡涉及到重要事项和出台重要政策的,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送厅办公室(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时,须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请示处室主要负责人后方可签送);送厅办公室核稿后,按照分工呈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办理涉及批复、函复、回复意见的公文时,需将所批复、函复、回复意见的公文附送厅领导审签时参考。审计业务文书需先送厅法规处审核,然后送厅办公室核稿,再按照分工呈报分管厅领导审签。涉及多个处室的公文,各处室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室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处室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厅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进行协调,协调意见附送厅领导审批时参考。

二十六、上报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出台涉及全区的重大审计问题、重要审计政策的自治区审计厅发文,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发文由厅长或由厅长特别授权的副厅长负责签发。其余以自治区审计厅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二十七、自治区审计厅各处室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除特殊情况并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外,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向审计署报送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简报或向市县审计机关印发简报。

二十八、自治区审计厅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加快公文办理速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压文件。自治区审计厅要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六章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二十九、自治区审计厅各业务处和各派出审计处实行半年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厅机关各业务处和各派出审计处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主管副厅长提交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半年审计工作报告,经主管副厅长审签后,报告厅长。

三十、半年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审计项目完成情况,重要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计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审计工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审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半年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在报告厅长的同时,抄送厅办公室,以汇总上报审计署。

三十一、半年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作为自治区审计厅考核厅机关业务处、各派出审计处及其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领导来访接待制度

三十二、审计署副部级以上领导来桂检查、指导工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有关汇报和接待工作。司局级领导来桂检查、指导工作,一般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负责接待汇报,必要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具体接待工作由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协助有关对口处室负责。

三十三、各市的党政领导来自治区审计厅商谈工作,一般由厅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厅领导不能接待的,经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得对方同意后,由厅办公室转请有关处室负责人接待。各市审计局领导来审计厅汇报工作及各县(区)、县级市领导来审计厅商谈工作,原则上应与有关处室联系,并由有关处室接待。如确有重要事项必须向厅领导汇报时,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报请有关厅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十四、各市的党政领导找厅领导商谈工作,应事先与厅办公室联系。厅办公室要向对方了解来访领导姓名、来访时间、商谈内容、涉及的处室、所需的大致时间等具体内容,以便及时安排。

三十五、各市的党政领导来审计厅商谈工作时,原则上按商谈的内容,由分管厅领导接待。如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则按其主要问题,由分管厅领导牵头,召集厅内有关处室参加。自治区直属单位领导来访的接待工作,比照办理。

第八章工作作风

三十六、自治区审计厅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凡涉及审计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十七、自治区审计厅厅领导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下基层调研时,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三十八、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出差,要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由厅办公室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差,应由本人向厅长报告并告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要将厅领导的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以及出差期间待办事项等情况通报其他厅领导。厅领导出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处室的同志随行。厅长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向厅长报告,必要时在厅长办公会上通报。

三十九、自治区审计厅厅领导出国访问、考察,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为统筹安排工作,厅领导出差或出访的时间尽可能错开。严格控制出国人数。要统筹安排全厅处级及处以下干部出国,出国考察人员由人事教育处审核后,送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定。

四十、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离邕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将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以及主持处室工作的副职名单向厅办公室报告。处室副职出差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返回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必要时在处务会议上通报。

四十一、自治区审计厅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以及区直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并要求厅领导参加的活动外,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类庆典、联欢等活动。

四十二、自治区审计厅一般不参加各类区域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意义特别重大并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由厅办公室报请厅长批准,并由厅办公室具体承办。各处室不得擅自对外表示祝贺。一经发现冒用自治区审计厅名义祝贺的行为,将追究侵权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自治区审计厅厅领导个人及各处室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关于审计工作的采访;确有需要接受采访的,经厅长批准后由厅办公室进行协调。

四十三、对上报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对外公布的重要数据,涉及单个处室的,上报前要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涉及到两个以上处室的,上报前要由厅办公室审核,并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厅领导签发。资料提供给新闻媒体时,照此办理。厅领导向审计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由带队领导决定事后是否通报;确需通报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四十四、自治区审计厅实施审计过程中下达审计通知书、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下达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书、审计执行以及审计听证、复议等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依照审计程序、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的合法、有序和高效。

四十五、自治区审计厅在作出审计行为之前,必须告知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依法相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时,必须告知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要尊重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的申辩、陈述,不得采取回避、推诿态度,更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要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四十六、自治区审计厅的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熟悉岗位技能和知识,自觉维护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形象。

四十七、自治区审计厅的审计人员在岗履职时,应当注意衣装、仪容整洁,待人礼貌,用语文明,举止得体,精神饱满,作风严谨,态度热情,工作高效,树立审计人员纪律严明、工作有序、执法文明、精神振奋、积极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九章廉政纪律

四十八、自治区审计厅各处室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依法审计的新风。

四十九、自治区审计厅各处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自治区审计厅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

(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桑拿浴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六)不准占用被审计单位的机动车辆;

(七)不准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

(八)不准个人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九)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被审计单位的工作;

(十)不准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第十章附则

五十一、本规则由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十二、本规则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