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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待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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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待遇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确保全区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其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范围: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

(二)1982年11月25日以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标准: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按下列标准执行:

1.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金5%的比例计发月增加待遇。

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金10%的比例计发月增加待遇。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

(三)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标准在退休时一次核定。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申报、审批、拨付和发放程序:

(一)每年按年度申报审批。

(二)申报、审批、拨付和发放程序:

1.由退休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社区)负责如实填写《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及《增加待遇退休人员花名册》,并提供退休人员的有关材料报同级主管单位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对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的单位性质、生存状况、所增加的待遇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上确认并盖章。

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增加待遇申报须提供的材料包括: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退休证、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审批和发放。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由主管部门转交所有材料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派员实地核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生育状况及增加待遇标准,确认无误后在《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上确认并盖章,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草拟申请实行计划生育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由主管部门转交所有材料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派员实地核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生育状况及增加待遇标准,确认无误后在《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上确认并盖章,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草拟申请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将上述两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报告进行汇总审核后,会同劳动保障、人口计生部门三家联合行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文件,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直接拨付到人口计生部门开设的专户,由人口计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到该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由所在单位(社区)负责发放。

3.对原在单位现已关闭破产或改制的人员现无单位的,其增加待遇由其所在社区负责填写《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和《增加待遇退休人员花名册》,并提供退休人员的有关材料后向原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视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派员对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生育状况及增加待遇标准进行核实并负责落实发放。

第七条人口计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专户必须开设在具备资质合格、管理规范、服务周到、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此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与所经办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账核算。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由人口计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享受增加待遇所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拨付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

第十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